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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电商法表决通过 平台责任条款再修改

2018-09-01 09:38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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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稿规定,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

  8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表决通过。对比此前的四审稿,表决稿第38条即电商平台责任条款再度作出修改,将此前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审稿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四审稿将其中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赞同四审稿的这一修改,认为这是“开倒车”。

  “减轻平台责任将影响消费者权利”

  分组审议时,徐显明提出,“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律上,当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动用司法保护的时候,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电商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经营者,现在把‘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后,消费者只能起诉平台内的经营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赔偿不了,消费者才可向电商平台提出诉求。电商不履行义务,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这一改动是倒退”。

  对此,昨日的表决稿将上述“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明确罚则,“电子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几次修改体现出其中的博弈”

  在电商法表决通过的新闻发布会上,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谈到了上述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的变化,“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四审稿)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

  尹中卿强调,“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体现了其中的博弈。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连带责任’太严格,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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