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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发挥仲裁制度优势 服务雄安新区法治建设

2018-08-27 12:55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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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由法制日报社联合6家国内知名仲裁机构共同发起的“首届雄安仲裁论坛”在雄安举办。

  本次论坛主题为“创新、务实、共享”,旨在研究我国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仲裁的发展趋势、路径和规律,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进行研讨,从而为雄安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雄安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法治方案。

  论坛围绕“雄安规划与法律服务”“争议解决的雄安创新”“雄安建设工程与仲裁服务”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出席论坛并致辞。

  来自司法部、商务部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大型企业的代表200余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雄安规划与法律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专业委员会主席沈四宝就“对外开放大格局下我国仲裁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主题发言。针对日益增多的经济纠纷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中国仲裁机构该如何应对和发展,他提出了五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是我国仲裁在走国际化道路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中国元素,又要有建立在国际视野和胸怀基础上的国际化思维;二是要对传统的仲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创新仲裁体制;三是可以适当地对我国仲裁机构进行合并,把需要的仲裁力量加以融合,以产生1+1>3的效果;四是我国仲裁机构需要重视外国元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的需要;五是如何看待中国仲裁事业走出去的问题。因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并把国际贸易纠纷引进来由国内仲裁机构解决,才让我国仲裁对外开放更有意义。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马屹介绍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一直贯彻“先行先试”的原则,成为国内商事仲裁改革创新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的仲裁规则吸收借鉴了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增加了“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庭”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等内容。这些制度为雄安新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依据。他对雄安仲裁机构未来的发展之路提出了几点希望:首先,应当主动尝试,争取将商事仲裁建设纳入到国家战略设计格局中;其次,注重利用雄安新区建设的机会,共同推进仲裁体制、规则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最后,有效借鉴利用“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模式,进而形成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积聚效应。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孝磊说,通过对标深圳的经济规模和民商事纠纷类型与数量,对雄安新区的纠纷解决需求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商事仲裁应提高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争议解决的雄安创新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景洲认为,我国仲裁机构若要将业务扩展到国际投资仲裁领域,首先,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在所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里面赋予投资者选择权,在选择中加入中国的仲裁机构,以便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其次,需要我国仲裁机构人员队伍更加国际化;再次,需要我国的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增加透明性,这也是世界上投资仲裁的大趋势;最后,需要尽快建立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处长温先涛围绕“国际商事和解决协议的执行问题”议题进行了主旨发言。他指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调解执行公约》)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齐名,均是国际三大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跨国执行法律文件。国际商事调解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安排,它需要有国际商事争议在先、第三方作为调解员参与、有既判力和终局性效果,并且不排斥执行地司法审查等要素构成。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跟《纽约公约》的区别之处主要体现在适用方式上,即和解协议当事各方明示同意适用《调解执行公约》,是适用该公约的必要条件。我国若要加入《调解执行公约》,需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建立“鼓励机制”,将调解主体的原有范围扩大,将专设调解和个人调解纳入其中,并取消对于调解主体资质进行要求的规定。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部部长张小建重点介绍了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工作经验:南沙国际仲裁中心通则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也充分彰显了自由平等。他罗列该仲裁中心所具有的四点创新之处:一是推进网络仲裁,即办案模式的创新,使得全部互联网案件都可通过网络解决;二是大力推进“临时仲裁”的落地;三是提供仲裁文书的翻译服务;四是一案一码,每份裁判文书都有独一无二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扫码即可验证裁判文书的真伪。

  腾讯集团法务部副总经理王小夏在发言中,主要以“仲裁如何拥抱法律科技”为核心议题进行了介绍。他围绕如何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型网络科技内容,通过整合腾讯现有的成熟技术,以推动网络诉讼、仲裁等项目快速有效落地进行了介绍,并对探索创新法律规则、提升互联网规则制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雄安建设工程与仲裁服务

  考虑到雄安新区早期建设为大规模的工程施工,论坛专门安排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琪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行了解读。他介绍,该司法解释在起草时一直秉持“立足解释论而非立法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把握与目的统一,重视行政管理的发展与职能发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三大原则。他指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格外重要,值得注意: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鉴定问题、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问题,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部部长王甲国认为,雄安新区的建设离不开工程建设,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如何及时、高效、低成本地解决这一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是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通过落实一系列措施,有效结合仲裁和建设工程案件之间的联系:一是要充分发挥仲裁如保密、灵活、一裁终局等固有优势;二是要提高仲裁员的专业化程度,仲裁机构仲裁员专业化水平;三是要扩大使用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四是要推广使用建筑施工争议评选,以加快雄安建设的速度,节省司法资源;五是要多措并举,做好仲裁服务。

  那么,在解决建设工程法律纠纷中,仲裁具有哪些优势呢?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助理总经理、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裴克炜律师认为,和传统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具有专家断案性、避免法院专属管辖性、降低守约方维权成本性、程序公平性、效率性和突破性等几大优势。

  北京海外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军以“国际工程管理在雄安建设中的借鉴”为核心内容在论坛上进行了经验分享。他指出,国际工程管理与国内工程管理存在差异,体现在合同效力、严格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监督、分包商报批和管理等方面。借鉴在国际工程争议中普遍使用的争议裁决制度(国内称为争议评审制度),在国内建筑工程中进行推广运用,可以达到快速解决工程争议的目的。从雄安新区的建设当中需要吸取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以及国内外建设工程制度的管理过程中可以借鉴的内容,可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最快速解决建筑工程争议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雄安新区工程建设事业。(见习记者 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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