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曹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隆德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等人自2015年10月25日以来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在隆德县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消费后不付账,恶意签单、逃单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聚众扰乱生产、经营等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恶势力犯罪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米某某伙同陶某某、曹某等8人在隆德县一KTV喝酒娱乐后,又提出到隆德县德汇音乐会所去闹事。进入包间后,同伙刘某率先将包厢茶几上的一个烟灰缸摔碎到地上,随后将服务员送进来的一箱啤酒抱起砸在地上,其他同伙将两个移动麦克风扔到地上砸坏,又将一个立式麦克风踏坏。
结账时,这一团伙让服务员给他们出具一个消费收款凭证,米某某提出将收款凭证的金额写为2.8万元,此时吧台服务员见米某某等人人多势重、气焰嚣张、肆意打砸损坏财物,在恐吓、威胁之下,就给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8万元的消费收条。后经隆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毁坏、灭失物品在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935元。
除了寻衅滋事,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等人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一年内,在隆德县另一个娱乐场所华天KTV恶意签单或逃单累计61笔,未支付消费款共计39944元,其中陶某某本人确认上述61笔欠单中的43笔是其本人所欠,共计33796元。
吃霸王餐还不够,陶某某、曹某等人在华天KTV娱乐消费过程中,为了耍威风、取乐,故意损坏财物。2015年10月,在一次消费中,曹某故意将包间的一台液晶电视砸坏,被服务员发现后,华天KTV值班人员要求陶某某等人赔偿损坏的电视机,陶某某、曹某虽然口头答应赔偿,但当日未赔偿。次日在华天KTV负责人的一再追讨下,陶某某才赔偿了3000元。
在消费过程中,陶某某和曹某等人多次寻衅滋事。.2015年11月27日,陶某某和曹某等人在华天KTV娱乐消费过程时,遇见同来消费的潘某某等人,双方相向行走经过时,曹某以潘某某等人碰撞了陶某某为由,故意寻衅滋事,双方大打出手,造成不同程度受伤,陶某某等人听到有人报警后便逃离了现场。2016年1月20日陶某某和曹某等人在华天KTV包间娱乐消费过程中,曹某与服务人员尚某发生争执,两人在争执过程中,曹某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尚某的头部,致尚某头部受伤。
2016年7月30日晚,曹某、陶某某等人在华天KTV喝酒娱乐结束后,发现车钥匙忘在消费的包间里,取车钥匙时,曹某和该KTV的股东魏某发生口角,曹某对魏某拳打脚踢。又取来了一把砍刀准备行凶,被人拉住。陶某某看到曹某打魏某,也加入殴打行列,撕住魏某的胸部、头部进行殴打。见此情形,团伙其他几人一拥而上围住魏某进行殴打,后又将魏某拉进包间内进行殴打,致魏某轻伤二级。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等9人经常酒后纠集在一起,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无事生非,任意打砸、损毁、强拿硬要德汇音乐会所内物品,造成德汇音乐会所物品损失8935元,情节严重。打砸后不但不赔钱,还以暴力相威胁,让德汇音乐会所工作人员为其打了2.8万元的收条。9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9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外,经法庭审理还查明,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多次在本县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消费后不付账,恶意签单、逃单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聚众扰乱生产、经营等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恶势力犯罪行为,应从重予以惩处。综合上述犯罪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遂做出如下判决。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团伙其他成员被判有期徒刑3年或缓刑不等刑期。(记者: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