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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劝架摔倒受伤死亡 互殴双方承担主责

2018-08-01 14:13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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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架人在劝架和拉架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谁应承担责任?近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定由互殴双方承担主责的判决。

  2016年8月17日晚,江忠、江正父子因琐事在自家门市内发生纠纷,并互相扭打。邻居罗华(62岁)、江寿、向白听闻后到场劝说,劝架过程中罗华被江忠、江正抓扯的手推倒在地,致罗华头部与地面撞击。因夜间视线不佳,双方并未发现倒地的罗华,经江寿提醒,江忠、江正发现并将罗华送至医院,经检查未发现异常。

  次日,罗华不适,在江忠家属的陪同下再次去医院检查治疗,第三日,罗华病情加重转院,月余不治身亡。罗华死亡后的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经公安机关鉴定,罗华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伴重度贫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亲友隐瞒病史担4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忠、江正对罗华有侵权行为,应对罗华死亡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治疗过程中,罗华及其家属对医院隐瞒血友病史,最终导致其因颅脑损伤伴重度贫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行为对罗华的死亡有重大影响,具有过错,应当减轻江忠、江正的赔偿责任,故判定由江忠、江正连带赔偿罗华死亡后各项损失60%共52.8余元,罗华的近亲属自行负担40%的责任。

  江忠、江正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三中院。

  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罗华劝架行为系邻里之间互助友爱的体现,值得提倡及肯定。其在劝阻过程中,被江忠、江正误伤倒地,系二人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罗华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华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伴重度贫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中颅脑损伤系外伤,应为江忠、江正抓扯的共同危险行为所致,重度贫血却系罗华自身患有血友病而未告知医院所致,通过对死亡原因的分析,可以得出双方过错程度及其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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