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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法官锐评】疫苗魅影下的法治大考

2018-07-31 19:27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张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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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不能管住一支疫苗?这是2018年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一次重大考验。

  什么样的法律是有用的法律?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历史说起。

  1934年,被当时学术界誉为“迄今为止最精湛”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已经实施了5年。十几年后,费孝通写就一部短著《乡土中国》。在这本书中,他通过社会调查,列举过一个案例:面对奸夫淫妇,丈夫去殴打了奸夫,奸夫起诉丈夫,丈夫被中华民国某地方法院的某基层“推事”(审判员),依法判决赔偿奸夫医疗费。彼时,民众根本无法理解这样的法律:“自古奸夫淫妇人人得而诛之,即便在大清也没有打了奸夫还要赔钱的事情!”于是当地民众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法律乃是助纣为虐。”

  而今日,与疫苗有关的法律和判决,似乎面对着同样的质疑。

  《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缔造者史尚宽,年纪比毛泽东主席小五岁。他15岁出国学习法律直至29岁学成归来。毫无社会治理经验的史先生,与众人从儒学经典教义中萃取了一些基本原则,借鉴德国法的精密体系,吸收寰宇诸国的先进民法制度,锻造了一部散发着慈母般光辉的系统民法典。然而,在国民识字率远不如大清的民国时代,精英们缔造的上层建筑的美丽神话,最终化为了时代的泡影。

  是制度不够精密?是史公尚宽先生水平不够?还是民国各级法院推事们枉法裁判?似乎都不是。

  同样是1934年,面对生死存亡的极端考验,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人被迫长征。彼时,从秋收起义到井冈山再到苏维埃的瑞金一路都在探索、都在追问中国到底向何处去的毛泽东,并不相信天上掉下来的真理,更不相信一个没有社会根基的律法会对国家治理产生积极的意义。

  于是,就在国民党的上流阶层醉心于德国法、日本法,以求再造民国的时候,另一群人,他们踏遍了中国的千山万水,透彻分析了中国社会的根本局势,作出一些国家治理的青涩的尝试,并逐步在实践中萌发、成长。

  当民国的官僚在德国血统的法律中寻找法律逻辑时,还是这群人在山村、在角落、在大雨滂沱、冰天雪地中,制定了这样的一些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这些制度看似没有德国法的理性与逻辑,但是这些文字的背后,却蕴藏着治理中国的密码。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正是牢牢掌握了这些密码,长征的15年后,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横渡长江。

  雷霆出击、直接有效、立竿见影,这些从历史中总结出的治理经验,应该再次走到前台,以雷霆万钧之势解决此次的疫苗问题,给民众一个确定的答案。

  为什么不立法?

  而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如何立法说起。

  立法对国家而言,是部分公务员的一项工作。如果说这样说还是过于抽象,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一个年轻人在深夜坐地铁回家后,拿出自己孩子的疫苗注射本,发现自己儿子的百白破,就是来自问题厂家长春长生。第二天,年轻人迅速联系自己的朋友咨询是否需要补种疫苗,但是朋友们也在等待卫生部门权威的答案。

  此时,他可能接到紧急任务,要求对刑法、药品管理法中劣药问题的处罚标准进行调研。年轻人迅速打开电脑,搜集资料,撰写规划,展开调研,并且搜集国外立法经验,梳理出了一篇万字长文,对如何修订法律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论证会时,专家们可能会强调,死刑必须严格限制,只有生产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死刑,目前仅仅是注射疫苗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不能草率。而且,即便因注射疫苗出现不良反应,在未经司法鉴定明确是因注射劣质疫苗导致的的损害后果,亦不能适用死刑。专家还可能特别强调:什么是严重后果,刑法必须明确,不能在执行中肆意解释,否则就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法治原则。

  年轻人自己也可能认为,专家的说法从法理上非常有据。可是,这种道理,有时候会败给情绪。因为旁观者会误认为:“那是因为专家的孩子打的是外国疫苗,站着说话不腰疼?”然而实际上,专家的孙子很可能和公众一样都是在社区注射的疫苗……

  立法的民主化应该以什么标准为限度?这个问题,本身值得深入探讨。但是如果任由个体的自由意志无限制发泄,难道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需要一个字:“杀”?所以,不是对热点问题没有立法,也不是国家不懂立法,只是立法的结果要求得10多亿人的一致认可,要照顾到所有未知的突发情况,难!

  司法在做什么?

  在一些热点问题上,部分公众认为,司法存在缺位,而司法机关认为自己是无辜的。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许要从媒体对旧案的监督说起。

  那一年,山东的一个年轻法官承办了一起涉疫苗的案件,当时他还没有结婚。但自己亲戚的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唯一庆幸的是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法官,一个刚结婚还没要孩子,一个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大家异口同声斥责造假的无良,但是在法律被修改或废止之前,必须要按照现行法律作出判决,与疫苗的质量一样,这也是司法的底线。

  但是多年后,如果很多人挖出这个判决,对已经渐入中年的法官发起舆论风暴。彼时,这个法官再度陷入深思。到底是谁错了?自己做错了什么?又做对过什么?

  即便用今天的司法理念,衡量仅仅在10年前十分正确、十分规范的司法行为,都会得出许多完全不同的答案。

  国家用改革开放4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几百年的道路,在谈高铁、飞机、中国制造时,人们往往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一旦涉及司法,媒体与民众对这句话往往会选择性过滤与遗忘,用今天无比正确的司法理念,去追问20年前按照当时的司法政策办案的法官到底做错了什么。然而,今天的中国又绝对不能否定舆论监督的意义。从聂树斌案到呼格吉勒图案,都有舆论监督持续发力的助力。

  要求得媒体与公众对司法的完全理解?难。在涉及疫苗问题的案件上,更难。好在,疫苗案进展到现在,案件的承办人是“利剑在手,大可雷霆出击”。

  国家做了什么?

  很少人会认真思考,国家作为一个系统是如何运作的,更不用说作为一个国家系统如何立法、执法、行政。习惯了第一时间、第一速度、第一视角的媒体,在审视法律与国家这个系统时,却往往会忽视时间这个重要维度。

  繁忙的长安街,车水马龙的背影中,立法机关的格子间里,那些为国家正常运转而日夜奔忙的年轻人,在下班后乘着地铁回家时,他们一天审阅的法律条文,或许比一整车地铁人的数量还要多。而这一点,大多数人并不清楚。

  巨变沧桑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葛、社会矛盾异常复杂。如何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如何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摆在当代共产党人面前的重大课题。

  那一年,延安窑洞中,毛泽东透过眼底敏锐的光芒洞察世事提笔写下的一篇篇文字,短时期即可传遍神州,作为法律严格遵照执行。而今天,一部法律的诞生或修改,需要规划、调研、征求意见、起草、论证、表决通过、颁布、实施、解释、再修改等等一系列繁复的过程。其中争议之激烈、论证之充分、考虑问题之周全,非亲历者,根本难以理解。

  所以,当媒体报道和评论者谈及:国家为什么不加强立法时,和许多人的内心一样,笔者也觉得百感交集。

  疫苗问题,我们不是没有立法,也不是没有监管,但在一些环节还是没有完全管住。根本而言,许多问题的发生,与人获利的欲望有关。孩子无辜,但是社会也很现实。

  所以,从疾病丛生的旧中国到送走瘟神、消灭天花、基本绝除脊髓灰质炎的伟大卫生斗争,靠的是今天这个国家。从不知疫苗为何物到公款开支为儿童接种疫苗,靠的也是国家。从免费为公众接种疫苗到接种绝对安全可靠的疫苗,终究也还是要靠国家。

  国家行动,是穿云破雾解决许多历史难题的唯一出路。所以,我们应该给国家多一些耐心。

  出路在哪里?

  治理疫苗问题到底是法律可靠还是人可靠?

  这个问题,我不敢轻易回答。

  孟子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958年,刘少奇同志讲: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很多法律学人认为这句话不符合法治精神,但其实孟子与刘少奇的话都告诉我们一个真谛:任何法律的执行,如果靠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去实施,再精密的法律,都会失去效能,走向制度设计的反面。所以,习总书记说: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到底怎么做?或许从毛泽东为一群青年学生的题词中,我们隐约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19371023日毛泽东主席为陕北公学题词: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具有政治远见。这些人充满着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这些人是胸怀坦白的,忠诚的,积极的,与正直的。这些人不谋私利,惟一的为着民族与社会的解放。这些人不怕困难,在困难面前总是坚定的,勇敢向前的。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们。中国要有一大群这样的先锋分子,中国革命的任务就能够顺利解决。

  当然,这是长远。而眼下最迫切的问题是:国家机器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彻底解决此次疫苗事件造成的严重问题。

  有一个事实不容否认,那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大家有一个基本共识:全面依法治国依然在路上。而“在路上”的意思,就是仍不健全,所以用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置法治发展中的特殊问题与极端个案,并最终实现法治体系的最终完善,应该是法治中国发展中的现实路径。

  就像1952年,在枪毙刘青山、张子善时,我们并没制定有《刑法》,但是他们两个人的贪污问题又必须要解决。所以枪声响过后,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作者:唐兴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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