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案。被告人程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收取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万余元。程瀚还利用职权干预案件, 2014年6月16日,合肥市公安局对王某、李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立案侦查后,已经初步掌握了二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线索,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活动应当继续进行,被告人程瀚利用职权“以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擅自决定将嫌疑人王某放走,并要求停止对另一嫌疑人李某的抓捕,造成侦查活动被迫中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万余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万余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