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通辽(内蒙古)7月11日电 记者颜爱勇 通讯员李志忠 王莹 塔娜 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市检察院驻通辽监狱检察室在与服刑人员王某谈话中发现某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可能存在错误。通过调阅原审卷宗,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取证原案承办人,发现罪犯王某于2016年2月6日因交通肇事投案自首,同时被行政拘留。2月17日又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于同年7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王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该法院在判决中计算刑期时,对其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未予折抵刑期,确有错误。市检察院依法依程序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该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作出刑事裁定,纠正了原判决中未将王某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折抵刑期的错误。
本案中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在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得以发现并纠正的,充分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