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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给“老赖”通风报信?妨碍执法要被罚!

2018-06-03 20:08  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绮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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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风报信的刘某被抓现行)

  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天山区人民法院保持对“老赖”高压打击态势,持续开展集中抓捕专项活动。6月2日,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对长期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胡某采取拘留措施。

  (刘某被拘传至法院)

  (刘某缴纳罚金)

  当日上午,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事先核实的地点——边疆宾馆附近被执行人胡某商铺前蹲点,对胡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在执行法官耐心守候过程中,时间一点点的过去,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气馁。11时53分许,从隔壁商铺传来的刘某的通话声:“胡姐,你千万别过来,你店里来了许多人,有摄像的,法院执法的…”。抓捕小组法官立刻询问刘某在与谁通话。刘某露出慌乱的神情,但拒不承认对外打过电话,承办法官当即对刘某手机通话记录进行核实,发现刘某两分钟前最后一次通话记录就是 “老赖”胡某的电话。仅仅因为刘某这次“好心”的通话,造成法院对胡某的拘留计划因通风报信导致胡某逃跑而告终。鉴于刘某妨碍法院正常执法,依法将刘某带回法院。

  (刘某签写悔过书)

  (向刘某宣读处罚决定书)

  后经刘某打电话沟通,胡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来法院,随后胡某将刘某电话拉黑。16时41分,胡某仍旧没有到法院履行其义务。这时刘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对自己通风报信的行为追悔莫及,并写下了悔过书。天山区法院经过合议,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服从法院处罚,并表示一定会以此为戒,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7项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向被执行人胡某故意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执行工作受阻,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以此告知公民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在遇到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视情节对阻碍司法的行为进行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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