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九层妖塔》7字判赔14万,到底“惹”了哪条法律?

2018-05-24 09:1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彭绮琴
字号  分享至:

  “这个字好看,用在道具里正合适!”

  “老板,这个字不能商用!”

  “没事啊,不会有人知道的啦,浪费那个钱。”

  这次这个案例

  可以给老板爸爸们好好看看了

  2015年上映的盗墓题材电影《九层妖塔》

  上映仅半月就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

  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

  因侵权7个字被人告上法庭

  最近被判赔偿14万

  (一个字2万,不说了我去练字了)

  《九层妖塔》在一个极其细节的地方

  使用了一个禁止商用的字体

  这也符合大部分人的心理:

  “是不是我用在不起眼的地方就没关系”

  其实还是很有关系的!在《九层妖塔》里面出现了

  一本书一张报纸

  里面的书写体的部分被人识破

  是直接拿了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打印的

  对比图如下

  反正也不用细看了

  基本上就是一毛一样吧

  而这个字体早在2013年的时候就被登记了

  可能九层妖塔的工作人员做梦也没想到

  我就是打印了两张纸

  一个书籍封面一个报纸

  又没有拿去宣传,怎么就要赔钱了呢?

  对于这个问题,网友表示也很懵

  一些网友们表示“支持”

  但也还有不明真相的网友称“不敢写字了”

  小编想说,其实“字体侵权”的电影,可不只有《九层妖塔》。几年前捧红了白百何的电影《失恋33天》和国产大片——《大闹天宫》,也有相似的遭遇。比如,在2014年上映的真人版《大闹天宫》的海报中,“大”“闹”“天”“宫”四个字采用的是严定宪为上世纪60年代动画片《大闹天宫》创作的封面字体——

  看到这里,小编想说或许这些影视作品离我们生活很远,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不乏一些“字体侵权”的事情,而且广告业、电影海报、快消品包装、电商网店等领域已经相继成为字体侵权重灾区。

  我们到底该怎么避免一不小心就掉“坑”?或者被别人“坑”呢?小编做足功课后,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斌律师来了一场“深度”对话!嗯,你想知道的全在这里!

  问

  有网友表示:不就用了七个字嘛,怎么就赔这么多?

  答

  “侵权”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赔钱!这并不冤。很多人只看到了《九层妖塔》最终赔了向佳红14万,却不知道向佳红为这些字体所付出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每个字的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都需要一笔一画地仔细勾勒、调整、创造,而漫长的创作和构思过程以及无数遍的修改、调整、创造都凝聚了他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或许对向佳红来说赔偿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对其原创字体版权的尊重与认可。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官会综合考虑字体的独创性程度、商业用途、使用数量、使用范围、权利人的知名度等因素,对于《九层妖塔》当年的票房和知名度来说,14万赔偿金额尚属于合适范围内。如果说《九层妖塔》在开拍前征得了向佳红的授权许可,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也会是法官考虑酌定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

  问

  七个单字被法院认定为“美术作品”侵权,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字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呢?

  答

  认定单字是否为“美术作品”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只有具备了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所谓“独创性”,就是指智力成果应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问

  我们普通人写的字,也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吗?是不是只有去登记了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答

  在满足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我们普通人写的字也可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作品无论是否登记,只要创作完成,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但同时提醒大家,由于著作权比较难以固定和保存,所以最好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不及早进行著作权登记,一旦发生侵权,则在证据上就很难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而且现在著作权登记相关费用并不高,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限也不长,因此,进行著作权登记是保护版权有效手段!

  问

    额,还真是一不小心就会侵权呢……看来还是用电脑敲出来的字比较安全呢……

  答

  这里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注意,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程序”,也是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使用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

  小编友情提醒以后大家在选择字体时要提高字体版权意识,对“喵呜体”、“静蕾体”等独创性较高的字体不要随便使用,建议大家优先选择那些确定没有著作权的计算机字库单字(比如宋体、黑体、仿宋体、隶书、楷体等)。

  “字体版权”的事情真是不容小视,它影响的不只是版权方的经济利益,也在影响众多创作者的积极性。如果因为侵权让创作者的创作无以为继,这还真的是一种遗憾。要知道,我们的邻国日本,字体产品超过3000种,而我国只有不到500种……所以,作为字体的使用者,咱们规矩点总没错,对于版权方给予应有的尊重和理解,一定不要想着投机取巧,还是得依法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