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淄博(山东)3月28日电(记者 徐鹏)今天,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268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涉嫌19笔受贿事实,其中受贿数额前两位的指控分别如下: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在政府扶持资金兑现、新厂区建设、厂址搬迁、土地置换、协调单县县委履行法院判决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其办公室、菏泽市正善堂会所等地,先后15次收受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7万元、银行卡10万元,共计167万元。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竞标、协调建设局恢复施工、规划审批、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在北京齐鲁饭店、办公室等地,先后17次收受单县亿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4万元、2万美元、价值21.3833万元的金条5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163万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