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黄海英)今天上午9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说明。
李建国表示,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