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彭绮琴 陈雪)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占比92.66%,被告以法人为主,占比69.54%,八成以上环境污染案被告以“赔偿损失”担责……这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制作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专题研究报告所透露的情况。
今天,最高法召开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专题研究暨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上线新闻发布会。据悉,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响应国家大数据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构建而成的大数据研究中心,旨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该研究院依托司法大数据服务网,实现了全国法院案件数据的实时汇聚,联通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的“数据孤岛”。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在会上介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专题研究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司法大数据服务网覆盖的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刑事一审审结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结情况,当事人的类型、身份以及案件特征等。
报告表明,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较之2015年有所上升。且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占比92.66%,被告以法人为主,占比69.54%。
报告同时显示了所分析案件中各类污染物的占比。其中,水污染物主要为氨氮、石油、汞、酚类化合物和氰化物五种;大气污染物主要分为二氧化硫、氟化物以及氮氧化物;土壤污染物主要分为污水、焦油、酸和煤灰。
报告同时显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中,被告责任承担方式位居第一的为赔偿损失,占比为83.98%。而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担责方式,占比均较低,合计仅占约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