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前妻,男子持刀对其连刺20余刀,一审法院定性为故意伤害。二审阶段,检察官抓住法医鉴定与手术记录上对于被害人伤口描述的“一字之差”,细致核实,戳破被告人谎言。不久前,这起发生在湖北武汉的刑事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最终改变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刑期也从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改为八年。
2016年9月7日,武汉的出租车司机张某经历了惊恐一夜:当晚9时许,一女子在该市武昌区中北路1818中心门口慌慌张张地上了张某的车,他刚要踩油门,紧跟着一男子也跳上了车。当车行至洪山广场,后座的两人发生争执,男子突然将女子按住,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其背后连刺数刀。张某见状赶紧靠边停车,男子跳下车逃走,张某随后将浑身是血的女子送往附近医院并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受伤女子身中20余刀,右侧血气胸、颈胸背部软组织挫裂创,累计长度大于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个月后,持刀刺人的男子冷尚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冷尚贤与被刺女子李某曾是夫妻,二人离婚后,冷尚贤为求复合,多次对李某进行恐吓、纠缠。
同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冷尚贤移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基于冷尚贤案发前的多次恐吓行为及案发当天的行凶手段,该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该院遂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检方对案件的定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冷尚贤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面对起诉罪名被判决否定,武昌区检察院围绕这一案件焦点,再次组织检察官会议讨论,一致认为:冷尚贤在被害人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连续捅刺其颈胸背部,包括要害部位共计20余刀,对其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今年7月7日,武昌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收到卷宗后,武汉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承办检察官林江仔细核实每份证据材料。审查中,医院手术记录与法医鉴定报告对于伤口描述的一处细微差别使他产生了疑问:手术记录显示:“颈胸部20余处刀刺伤口,大小1.5cm至4cm,深0.8cm至10cm”,但法医鉴定的表述却为“刀刺伤口深0.8cm至6cm”。
刀口深度究竟是“6cm”还是“10cm”?由于作案凶器已被冷尚贤在逃跑途中遗弃,无法对证。林江又翻阅了冷尚贤此前的所有供述,供述中其一直声称自己拿的是把小水果刀,刀刃4cm左右。“刀刃4cm却能形成6cm甚至10cm的伤口,这不矛盾吗?”林江疑问更深。然而,一审判决在作案工具未查获的情况下,基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伤情判断:作案工具的杀伤性一般,打击力度一般。
“此类案件,作案工具往往是关键证据。本案在缺乏这一证据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就成了关键。”林江决定还是从鉴定问题入手,查清其与手术记录的矛盾之处。他立即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要求鉴定人就“刀口深度”问题作出说明。针对检方疑问,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复核,确认系因文字错误导致鉴定出现差错,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将刀口深度由“6cm”更正为“10cm”。
疑问解除,冷尚贤的虚假供述自然被推翻。抗诉书中,林江对案件证据重新进行梳理编排,从客观证据入手,通过案发前冷尚贤向被害人发出的威胁、恐怖信息及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所形成的创伤,进行综合论述,得出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的结论。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得到了法院认同。9月15日,武汉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冷尚贤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