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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7-08-11 11:03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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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任福生 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刑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国家复垦造林资金12480元。据悉,这是赣州市首例涉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未经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上甲村柯树塘杉树角(又名“沙子角”)曾庆堂的自留山上取土,运到位于柯树塘的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内,采用堆浸的方式开采稀土。

  2016年11月,矿管执法人员对该矿点进行爆破炸毁。此后,张某又擅自雇请民工在原矿点采用堆浸的方式继续开采稀土。今年1月5日,被寻乌县矿管局、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月13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鉴定,张某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24100元。同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非法开采稀土占用林地面积0.6933公顷,并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重新造林需花费12480元。此案审理期间,张某主动缴交了复垦造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241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由被告人承担重新造林所需费用1248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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