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8月2日北京市遭遇强降雨天气全市紧张应对防汛时,昌平区一家企业却趁暴雨夜偷排有毒污水。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
8月2日傍晚,北京迎来今年最大一场强降雨,多地风雨交加,大雨倾盆,有昌平区群众发现,在雨水横流中,一家工厂外正有污水在流出。
收到群众举报后,市环保部门立即联合环保警察赴现场开展检查。
经调查,排污工厂为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
记者了解到,该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辩解称,因降雨量大,厂区被雨水淹了约半米深,位于厂区中间的危废(危险废物)收集池(贮存废显影液)也被雨水倒灌,为清除厂区积水,工人用泵向厂区东侧道路进行排水作业,排水过程中将混有废显影液的淡蓝色污水排出厂界外。
但市环保部门和环保警察在现场检查危废收集池时发现,危废收集池内有一暗管与东侧约2米处一水井联通,内存有淡蓝色污水(初步调查为废显影液),初步确定该单位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井违法排放危废。
根据2017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
而在我国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把废显影液列入废物类HW16(231-001-16、231-002-16)。
按照北京市环保、公安、检察联合办案机制,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及区检察院进行现场会商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分析,现场对该公司洗版车间和危废收集池进行查封,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含废显影剂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日,昌平区警方已正式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