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宪法宣誓,诵读誓词。
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新疆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该《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及其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办法》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机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兵团及其所属师(市)、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该《办法》明确,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现场奏唱国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配发的制式服装。宪法宣誓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