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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徐玉玉案中这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成办案重要依据

2017-07-19 18:51  来源:综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华社、人民日报客户端、正义网  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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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今天上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如下: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公诉人披露办案历程

  一纸高考录取通知书带给山东18岁女生徐玉玉对美好未来的无尽憧憬,然而,一通诈骗电话却将她的生命及梦想永远定格在了18岁。6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临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等四名检察官担任该案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

  △一审画面

  徐玉玉案涉案人员多,作案地域广,侦查难度大。检察机关是如何破解办案难题,有力指控犯罪的?下面来看案件公诉人作出的相关解答。

  “四个环节”分工负责

  还原电信诈骗作案套路

  徐玉玉案骗局细节曝光:黑客出卖信息 骗子按剧本分工作案

  2016年8月19日下午4点30分,刚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徐玉玉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教育局的人,有一笔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可她并没有想到,这通来电是从江西九江一间出租屋里打出的。随后,徐玉玉拨打了“教育局”提供的“财政局”电话,按照对方以“激活账户”的指令,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

  8月19日下午,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在报案后回家的途中,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杜天禹、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吴某某(系未成年人)等9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警方抓获。

  “学生信息购买成本低,我只是想用来骗钱,但没想到后果却这么严重。我对不起徐玉玉的家人……”作为徐玉玉被诈骗案的组织者,23岁的陈文辉带着哭腔对记者说。

  陈文辉说,他自己有两个小孩,父母身体不好,家里的茶园经营也不景气,后来听村里的人说“电信诈骗来钱快”,于是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家里人托律师带话,让我在看守所里好好反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该案公诉人、临沂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李涛介绍说,从案件本身看,陈文辉等7名被告人结成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流窜性强、危害性大,该团伙诈骗过程可分“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环环相扣——

  首先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诈骗场所,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

  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款项。

  再次

  陈文辉、郑金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存款。

  最后

  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陈福地负责转移诈骗赃款,并汇入陈文辉、郑金锋的专门存放赃款账户,完成犯罪。

  由于陈文辉购买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这导致受骗者绝大部分是徐玉玉这样的山东籍高考学生,目前检察机关已查实认定的被骗考生有20多人。

  快捕快诉,

  多方面引导侦查取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确要求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依法快捕快诉;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组成专案组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

  “徐玉玉案发生后,临沂市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山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先后成立批捕专案组和公诉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指导侦查。”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办案过程中,临沂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调取全部的诈骗电话通讯数据,并且制作通讯数据分析报告;调取全部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并且调取洗钱账户挂名人的证言;调取洗钱组取款录像;针对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重点讯问各被告人等。这对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推进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郑金锋、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均没有委托辩护人,临沂市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通知临沂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对于陈文辉、黄进春聘请的辩护人,专案组与二人保持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

  “另案处理”的“黑客”杜天禹是谁

  在公众看来,贩卖包括徐玉玉个人信息在内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是造成徐玉玉电信诈骗致死的始作俑者。可杜天禹并不在本次起诉范围之内,最高检有关通报中,曾提及“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是造成徐玉玉诈骗致死重要原因,但由于涉及的罪名、调查取证的进度等多种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移送起诉。目前,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移送到罗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道。

  19岁的杜天禹瘦弱、清秀,在看守所会见室看到记者时,他的脸一下子红了,随后低着头、不时摆弄着手铐。办案检察官惋惜说“他是一名误入歧途的电脑‘天才’”。

  据了解,虽然杜天禹学习并不优秀,但对计算机却是很痴迷,自学了不少编程知识和“黑客”技术。案发前在某公司作渗透测试程序技术员,“职责就是测试网站的漏洞,提出修复建议”,每月工资六七千元。

  为了修炼自己的技术水平,杜天禹业余时间经常在搜索一些网站,测试对方的“安全性”,一旦发现漏洞,便利用木马侵入内部,“打包下载个人信息、账号、密码”。

  杜天禹把“黑”来的个人信息,比喻成“战利品”,每当将战利品收入囊中,他都会很兴奋。而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就是来自“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的“战利品”。

  “我喜欢乱花钱,工资不够花,无意中发现个人信息可以‘卖钱’。但万万没有想到,却因为自己一时贪图利益的行为,夺走了与自己同龄的徐玉玉的生命。”杜天宇认为自己的现状,是自己“作”出来的。同时,他也很懊悔:“被关个几年,人就废了。”

  徐玉玉案的第一公诉人是临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

  对于徐玉玉被诈骗案的案情,谭长志如数家珍,案件每一个关键性时间节点都熟记于心。他告诉记者,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2日报送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专案组加班加点,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审查侦查卷宗39册,其中通话数据5册,银行交易明细15册,讯问同录、打款录像、高考学生数据等光盘38张,讯问了7名犯罪嫌疑人,复核了关键证人,先后与法医学专家、计算机技术专家、侦查人员座谈5次,形成了450多页22多万字的审查报告。

  为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汲取更多办案经验,今年5月4日,谭长志带领专案组成员专门来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验丰富的福建省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学习。同时,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先后与公安部门召开两次座谈会,及时向省院、最高检汇报三次;对于其中公民信息泄露的问题,派员赶赴济南与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员进行座谈,具体了解杜天禹侵入平台的相关技术。

  聚焦徐玉玉死因

  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据了解, 5月9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专门召开庭前会议。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权、回避、公开审理、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讨论,并且针对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

  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对此,陈文辉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

  谭长志介绍说,检察机关把固定徐玉玉死亡原因的证据作为本案的重点问题处理,加强相关证据的补强,强化分析论证,突出出庭效果。办案中,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徐玉玉住院抢救的病历、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全国的知名法医学专家座谈,最终决定向法院申请了两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理称为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机关在法律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水平,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很多医学知识,只有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作出专业的解释,才能解答公众和辩方律师心中的疑惑,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谭长志说。

  在6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该案鉴定人薄召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海东两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均认为:家境贫寒的学生徐玉玉,经努力考上大学,本来充满喜悦,正是电信诈骗发生后,情绪十分低落,非常忧伤焦虑,造成其最终死亡。即诈骗行为的实施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

  成办案重要依据

  徐玉玉案7名被告人近一年内在三个省四个地市进行交叉结伙作案,其从重处罚的情节、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曾是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攻克的难题。

  据了解,徐玉玉案发生后,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017年5月,最高检又与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徐玉玉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主从犯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作为徐玉玉案公诉人之一、临沂市公诉二处处长胡友章介绍说,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为例,按照《意见》,陈文辉主动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地点,购买犯罪工具,组织犯罪人员,指挥犯罪活动,决定分赃比例,且获得最多赃款,实施诈骗并造成徐玉玉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与此同时,陈文辉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在九江市、新余市共计拨打1.3万余人次,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31.199万元,数额巨大。陈文辉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情节属特别严重。

  6月27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逐一分析论证了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以及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诉人当庭建议,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内容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一审判决理由,小编梳理了临沂中院负责人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请看:

  记者:对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上述量刑因素,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我们注意到,庭审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调查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问法院认定这一情节的依据是什么?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记者:被告人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没有认定陈文辉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侦查人员通过审讯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陈文辉的全部犯罪事实后,陈文辉才陆续供述在九江市实施诈骗的同案犯及具体犯罪事实,但对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其余同案犯和作案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至陈宝生归案后,陈文辉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对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记者:“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终于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没有结束。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危害突出。今后,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创新方法,积极预防,切实防范此类恶行蔓延。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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