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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旅游条例8月1日施行 剑指非法一日游乱象

2017-07-08 07:14  来源:中新社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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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7月7日电 (记者 于立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北京市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剑指非法一日游乱象,对低价揽客、追逐游客索要财物等六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资料图:北京太庙。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等多部门举行《北京市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北京市旅游委主任宋宇表示,非法一日游是长期困扰北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痼疾顽症,屡禁不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北京旅游市场散客占比达90%以上、一日游市场需求较旺,是非法一日游长期存在的因素之一。

  他同时强调,由于北京市旅游设施配置不科学、不合理,特别是公共交通在十三陵、八达岭等热点旅游景区,配置不完善,为非法一日游渗入提供了机会和空间。政府公共旅游信息服务供给不足,也给非法旅游传播提供了空间。

  为全面打击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条例》在“旅游经营”一章中特设了“一日游”专节,对旅游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以及突出的违法情形集中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对非法一日游经营作出六类禁止性规定,其中包括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互联网、公交站牌等媒介,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进行非法揽客;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甩团、甩客,不得在景区内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财物、推销商品。

  《条例》规定,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购物商店不得使用欺诈手段进行交易。

  《条例》还规定,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向游客提供景区、线路、交通等公共服务信息,在旅游者集中的场所建设咨询服务设施,为游客获取权威旅游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还加大了惩戒力度,提高了违法“一日游”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对违法的企业,最低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有关责任人也将连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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