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开发商绞尽脑汁为楼盘小区起 “洋”名和对标识追求“洋”化,殊不知,如果只是“洋”,却没有新意和独创,就不能很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例并不少见。
好的楼盘名称可展示其独特的知识产权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但是,如果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意而为,任性而作,或者一味求“洋”,则有可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了地名取名和更名的原则,民政部为贯彻落实该条例而下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关于地名的命名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我国地名,而地名中就包括居民区、楼群、建筑物等。
从现实生活来看,一些所谓的“洋”名标识实际对企业树品牌不仅不能提供多大的帮助,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还存在巨大风险、处于被保护的弱势地位。如广东一法院审理的某开发商以某楼盘取名及宣传“海伦堡”侵犯其注册商标(“海伦堡”+一个画面)提起的诉讼中,该起诉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理由在于权利人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并不高,商标与被控标识不相同或近似,公众也无法将“海伦堡”与该商标联系起来。“海伦”并非权利人独创,无论国内已存在的海伦市还是欧美国家常用人名来讲,司空见惯的“海伦”并不具有多大的创意,而“堡”在汉语里也属相对常用词汇之一。用“海伦”与“堡”来结合,无论是新意、独创性和显著性都与经营者的愿望相去甚远。这种在欧美城市名、著名人物的人名再后缀一个普通词汇的商标,属姓氏或地名商标,其独特性等内在的特征较弱,保护的范围较小,一些国家甚至对此限制注册。
综上,起“洋”名并不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规范使用登记的名称或标识,并在经营中注重培养其显著性,提高其知名度才是上策。(马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