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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网络实名”有助于网络秩序

2017-06-05 09: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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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国家立法层面给网络立规是现实又必要的选择。只有建立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形成“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才能保证顺畅、安全、文明的网络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网上“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和损伤。立法规定网络实名制是行为约束更是权益保护。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网络实名制,在卸下“面具”、脱去“马甲”、真实身份备案可查的情况下,网民网上言论难免会受到某些约束,但这种约束只是对不良、不当、不实或不文明等言论的限制而非限制真实、合法表达,旨在有效阻止那种借着“马甲”掩护破坏秩序、威胁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过去某些网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煽动闹事等现象,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困扰,有的甚至还引发恶性公共安全事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以法的威力给予刚性约束实际上是一种给力的权益兜底,否则谁都可能成为网上言论信马由缰的受害者。

  在充分尊重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强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个人的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厘清网络言行的法律边界,明确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底线,让大家更清楚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这不仅提供了网络言行的法规依循,也使大家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更有底气。(范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