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孟建柱发出强烈信号!
昨天,一场刑事审判工作改革的“校准会”在北京举行。在这场名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当然喽,这次会议也是“干货满满”,今天,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就跟大家聊聊政法掌门人对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吧——
刑事审判最大的风险是发生错案
刑事法官重要的职责是防范错案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其中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
在今年两会的最高法报告中也提到,“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的确,当冤假错案发生时,刑事审判的公信力是受到影响的。但也应看到,敢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样也需要担当。

在会上,针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孟建柱书记提出了5点要求:
1、紧密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2、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
3、坚决把住制约关,防止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或裁判;
4、全面落实律师辩护机制,严格执行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5、积极推进制度改革与科技运用深度融合,尽快形成全国统一、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标准体系。
刑事审判工作通过准确地识别、惩处犯罪者,降低社会受犯罪侵扰的风险;但更重要的是,要让社会对刑事审判功能的实现有信心。而如何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便是让公众信心更足的有效之举。
通常来说,让正义得到实现很重要,让社会知道正义得到实现更重要。所以,事实的基础,是连接二者的唯一路径。最大程度还原真相,也就在很多时候消解了冤假错案出现的可能。
裁判案件,以生命和人权之名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由我国南宋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在开篇如是说。翻译成白话就是:刑事案件中死刑是最重的刑罚,而死刑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犯罪事实则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一名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待生命的慎重,就这样跃然纸上。

敬畏生命、尊重人权,这是刑事审判工作天平的准衡。我们常说司法天平的一端是事实,另一端是法律,但同时它的两个托盘里,也盛放着分属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生命。
在法治社会里,当社会成员的生命被无端冒犯、甚至剥夺时,他能够预料到自己的缺失,会被依法进行的刑事审判与刑罚补充。而在那一边的托盘上,一个无辜的灵魂也不必担心自己的生命,成为向不属于自己的罪孽的牺牲而惴惴不安。
在会议上,孟建柱书记说,刑事审判工作要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又兼顾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这何尝不是又将两对理念放在了天平上仔细称量?

依法维护、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就是对人权的尊重。除了为了它本身,生命不能被以任何理由牺牲,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
所以说,这也对刑事审判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孟建柱书记在会上强调,要切实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靠得住、过得硬的刑事审判队伍,为做好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提供思想组织保障。为此他专门提出5点要求:
1、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努力培养一批理论基础好、综合素质高、判断能力强的刑事审判法官。
3、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教育管理监督更加严紧实,确保刑事审判队伍肌体健康、风清气正。
4、加强对刑事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约监督触角就延伸到哪里,同时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确保办案质量,防控廉洁风险。
5、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在思想政治上更关心、工作生活上更关爱,增强职业荣誉感,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队伍凝聚力、战斗力。
司法与时代的正义衡平
表彰会上,孟建柱书记的一段话令人激赏:刑事审判工作体现一个国家对待生命、对待人权的基本态度,反映出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水平。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刑事审判政策,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
不脱离时代,又立足前沿,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务实与情怀。正如司法者对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尊重事实与敬畏生命的衡平。

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需要看向社会秩序发生断裂的地方。面对追责与复位的需要,社会秩序的矫正者们能否保持必要的谨慎与克制,对症下药,缓急相济?在面临失序危险时,仍能坚持规则精神的人,有着安定人心的力量。哪怕风雨如晦,他们也不会放弃胸中的理性之光。
而反过来,刑事审判工作的功能在于解决问题,而非标榜成绩。成熟的法治国家的司法政策,不因他人的目光注视而摇曳。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从回应社会需要的司法实践中提炼、总结出来的。立足于我国发展阶段,它有着自身的稳定性,而又对社会的变迁保持开放。走自己的路,总是需要看清路况,穿上最合适的鞋。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标尺,司法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回声。

也许,刑事审判工作反映出的最大司法进步,就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再对立上。在一个尊重事实,敬畏生命的法治社会,它们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惩治犯罪的目的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才能更有效惩治犯罪。当这两项目标统一于更高层次的刑事审判工作,在若干年后我们回望,一定会发现中国社会向前迈进了一个刻度的距离。这,便是法治的一大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