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从“刑不可知”到唐太宗纵囚

2017-05-26 10: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字号  分享至:

  在我国春秋时期郑国铸刑鼎之前,并没有正式公开成文法。

  首先,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法思想。当时的统治者认为法度是维护贵贱等级制度的一部分,而成文法的公布会破坏这种尊卑关系,所以孔丘反对晋国铸刑鼎,表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有趣的是,尽管那时的统治者不愿意公开律法,但却热衷于通过公开刑罚场面来震慑普通民众,《国语·鲁语》中记载,讨伐大罪用军队,惩治次等用斧钺,再次用刀锯,其次用钻凿,最末用鞭子,就是为了“以威民也”。显然,秘不发布律法却公开刑罚,正是一体两面,从而让民众惧怕王权。

  其次,一旦律法被公布,底层人们就可以将统治阶级的律法条文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统治阶级不能任意口头立法、肆意处刑,而这正是统治阶级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左传》中记载,叔向曾给子产写信,说从前先王裁断案件都是靠自由裁量而不是制定刑法,原因就是担心民众借机“争辩”(“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然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奴隶贵族的法律垄断注定不能阻止新兴地主阶级公布成文法的努力。商鞅在《商君书》中就指出了制定统一律法的意义,他认为,世间很多统治者,往往罔顾法度而依靠个人意见,这是国家动乱的根源。而不统一法度而依靠“私议”,就会给奸臣上下其手的机会,给人民带来灾难(“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因此,律法不但应该被公开,而且应当统一,即“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而“所谓壹刑者”,就是要“刑无等级”,统一刑罚就要做到无论是“卿相将军”还是“大夫庶人”,犯了罪都要受到惩罚,“罪死不赦”。除了刑罚统一标准外,荀子还提出了要“罪刑相当”。《荀子》中说,罪刑一致就会使得人们敬畏律法,反之就会使得人们轻慢。因此应当要做到“刑不过罪”,才能“威行如流”。

  随着律法的发展,一些统治者不但认识到律法公开的意义,甚至还懂得熟练运用立法技术来应对社会状况。例如,汉高祖刘邦刚进入关中的时候,和当地人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值得注意的是,“杀人者死”的条款是个不附加条件的绝对条款,换言之,只要犯了杀人行为,不管杀人的动机是否正义,都要处以死刑。对于这种匪夷所思的简单立法,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评论说,这是因为当时天下处于乱世,人们互相仇杀司空见惯,只能使用雷霆手段厉行禁止,因此其目的仍然是正当的,是通过“杀人者死”来“止杀”(“壹之以死而无容覆勘,约法宽而独于次此必严焉,以止杀也”)。再如,根据《盐铁论》的记载,汉代早期偷马和偷牛的刑罚有天渊之别,即“盗马者死,盗牛者枷”。这是因为,马对于征伐四方的大汉王朝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而牛虽然可以支持农业发展其作用却明显无法与马相提并论。

  此后,到唐代,统治者不但深谙立法司法之道,甚至有时为了达到特殊的政治目的“反其道而行之”。例如,《旧唐书》就记载了唐太宗“法外开恩”的一个故事。贞观六年,唐太宗亲自检验囚犯,为了体现仁恕,释放其中290个死刑犯暂时归家团聚,但约定第二年秋末返回接受刑罚。后来这290个死刑犯全部按约返回,唐太宗于是法外开恩,全部予以赦免。

  对于这件事,欧阳修并不欣赏,而是在《纵囚论》论中专门进行了针对性的评价。欧阳修认为,唐太宗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作秀。因为犯了杀人罪的290人怎么可能个个都是“信义君子”呢?然而死囚全部返回而不畏惧死刑,只能解释为唐太宗和囚犯们早就互相摸透了对方的心思:唐太宗知道释放后死囚一定不敢不返回;而死囚也知道在这种反常的释放中只要配合了君王的作秀就很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恩免。因此,欧阳修认为,这种作秀,偶尔为之无伤大雅,然而绝不值得大书特书予以歌颂,因为这破坏了律法的统一和民众对于律法认知的可预测性,实为“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同时欧阳修质问道,“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常为者,其圣人之法乎?”

  (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交警做饭时见女子跳河 16楼冲下救人

随后朝窗外大喊几声“有人落水,快救人”,随后赶紧跑出家门下楼救人。图为监控拍到秦志祥边跑边脱衣。

最高检举行第二十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

本次开放日主题为“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按手印没用?母亲打印遗嘱无效致两姐妹对簿公堂

打印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有些雕琢,是必须承受的生命之轻

选择或许是被动的,但成长必须是主动的。有人替你做选择,却没有人能替你去成长。很多时候,拒绝了被选择,可能就失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