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节前,某公司举办单位年会,地点选在黄浦江的游轮上。可不巧的是,那天活动时,有位退休返聘的王女士在登船时一个不慎,被绳子绊倒。事后诊断,王女士这跤摔成了十级伤残。于是,原本一场喜庆的活动,却引发了一场相互对峙的伤残赔偿诉讼。
(一)基本案情
年届六十的王女士退休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反聘协议,担任该公司门店营业员。去年春节前,公司按惯例举办年会,王女士虽是退休反聘人员,但也同样被通知参加。年会被安排在黄浦江的游轮上举行。
年会当天傍晚,王女士按约定时间前往登船地点,不料在登船过程中被一根绳子绊倒在地,后被身后的同事扶起。
虽然当时就感觉疼痛难忍,但碍于情面,王女士并未离场就医,而是坚持参加完年会。第二天,王女士发觉伤情愈发严重,才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她的右腿股骨胫骨折,经手术治疗才得以好转。后经鉴定,王女士右下肢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工作日收到公司发出的参加当晚公司年会的通知,在登船中被绳子绊倒致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公司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因受伤支出的各项费用及遭受的损失。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庭审中,王女士出示了同事刘某签字见证的事发经过材料。
公司辩称,王女士是公司雇佣的门店营业员,工作场所为门店内,当晚公司组织的年会联欢活动不是雇佣行为,并非强制员工参与。对于事发经过,公司认可刘某的见证材料属实。不过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应向事发地点责任方主张权利,而且此次意外的发生,和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关系。
近日,黄浦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8万元。
(二)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女士是该公司雇员,公司认可王女士在参加公司年会过程中摔伤一节事实,故理应承担雇主责任。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王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否则雇主即使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根据相关证据、标准及当事人陈述由法院酌情确定。至于公司所称应由邮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可在证据完备后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