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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如何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研讨会举行

2017-05-24 10:1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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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黄洁 5月19日下午,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共同主办的“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陈永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王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等与会并发表观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担任主持人。

  京师律所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殿学、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张雪峰介绍了袁诚家、谢艳敏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如何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与会专家指出,公安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有明确被害人的财产,事实清楚,可以在审判以前归还被害人,另外容易腐败、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毒品、违禁物品可以在侦查阶段处理。其他财产必须等到法院判决生效才能处理。

  沈岿教授提出,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侦查期间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应当有司法审查,再者是涉案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之后,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管或管理。

  李奋飞认为,司法实践中甄别涉黑财产时应遵循四个原则:涉黑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应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黑从白的原则;在处置涉黑财产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原则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原则。如果在处置涉黑财产时能够坚持法定原则、法定程序,尤其是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和救济机会,那么对于维护法院的形象都是大有帮助的。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处置,而且即使是法院也应该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处置。

  李奋飞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问题,其实面临的问题都差不多,有的企业涉案金额没有那么大,涉案的案情没有那么严重,结果办案机关查封账户时,把所有账户全部查封;有的企业涉案被追诉,这个企业垮掉了,不光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隐患。

  彭新林教授建议,查封、扣押等措施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第三方专门管理涉案财产的机构。同时,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措施的异议权。“无救济就无权利”,其实相比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无论是从强制的程度还是强制产生的后果来看,都是远远大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异议。

  ◎背景资料: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可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已经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

  针对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法的《意见》要求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意见》要求,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颜茂昆指出,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

  针对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最高检的《意见》突出了打击的重点。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发生在国企国资改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市场公平营商环境,侵犯各类主体财产权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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