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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结伙驾驶摩托车抢东西,是抢劫还是抢夺

2017-05-22 15:27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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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 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实施抢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飞车抢夺的行为”采用了正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这是危险的作案方法,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在抢夺时被害人基本上无法反抗和自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抢夺了被害人的财产,符合抢劫罪使用暴力抢夺财物的客观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观点二 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作案方式是趁被害人不备、出其不意,突然夺取财物,犯罪对象是被害人控制下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构成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驾驶摩托车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先后作案3起,共抢得3名被害人的挎包,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合计价值3314.3元。

  意见分歧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的行为如何立案侦查,存在2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实施抢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飞车抢夺的行为”采用了正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这是危险的作案方法,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在抢夺时被害人基本上无法反抗和自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抢夺了被害人的财产,符合抢劫罪使用暴力抢夺财物的客观要件,本案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作案方式是趁被害人不备、出其不意,突然夺取财物,犯罪对象是被害人控制下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被害人财物,完全符合构成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夺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定罪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概念分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的财物。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概念来分析,二者有着质的差异。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暴力行为,对于抢劫的数额没有规定,抢夺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暴力行为,数额较大是构罪的必备要件,抢劫罪对比抢夺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在量刑方面也更加突出这一点,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需要严格区分两罪的区别,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案件焦点剖析

  以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以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夺他人财物,因为飞车抢夺具有危险性,符合抢劫罪规定的暴力特征,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因此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以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虽然采用了飞车抢夺的方式,但是其作案的目标仅限于被害人控制下的财物,对被害人的人身没有任何强制性,其坐在摩托车上作案主要用意在于作案后能够及时逃脱。因此,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三、从犯罪客观方面分析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趁人不备、出其不意,使财物所有人不及抗拒便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会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的境地,只是来不及抗拒,在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上相对于抢劫罪来说要轻微的多,因此在客观方面,抢劫罪和抢夺罪有着明显的区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目标在于被害人的财物,采取了趁人不备的方式,公然抢夺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四、从犯罪主观方面分析

  抢劫罪和抢夺罪都是直接故意,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二者在故意的内容上有明显区别。抢劫罪的故意内容比较复杂,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抢劫罪的主观故意对侵犯这两种客体的危害结果都存在故意。稍有不同的是,对侵犯财产权的危害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侵犯人身权的危害结果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手段会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抢夺罪的故意内容比较单一,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公然抢夺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产权被侵害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物公然抢夺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五、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

  由于抢劫罪和抢夺罪在犯罪手段和结果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因此,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明显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抢夺罪。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胁迫是指当场对被害人实行精神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其他行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因此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因此,刑法没有像抢夺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抢夺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其犯罪对象是公民的公私财物,在一般情况下,抢夺不会使用暴力等行为,不会造成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损害,但是在犯罪过程中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也可以看出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抢劫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飞车抢夺的行为目标仅在被害人控制下的财物,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符合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3种飞车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该司法解释规定将一般的飞车抢夺行为认定为抢夺罪,只有在以上3种情形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袁同飞 袁明远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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