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 方某夫妇涉嫌遗弃犯罪。因为方某夫妇连续2个多月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多次要求将婴儿领回后,仍置若罔闻、不管不顾。且方某夫妇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仍拒绝将婴儿领回抚养,说明二人拒绝抚养的主观目的很明显。
观点二 方某夫妇不构成遗弃罪。方某夫妇将婴儿弃置在医院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医疗纠纷。方某夫妇在这期间几次到医院去看望婴儿,虽然只是看一眼、拍张照片,但从中可以看出二人还是牵挂着婴儿,拒绝抚养的主观目的不明显。二人还声称婴儿现在需要专门的陪护,需要每天吸氧,其家中达不到医院的治疗条件,若将婴儿带回家,可能会危害到婴儿的生命健康。
案情简介
方某一直在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并于今年2月在该医院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男婴。经检查,该男婴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肛门畸形。医院介绍,手术需要对婴儿进行全身麻醉,风险很高,即使手术成功也会对该婴儿的智力造成严重伤害。方某夫妇便以该医院在产前检查未检查出婴儿患先天性疾病为由,单方要求医院赔偿80万元,并自行印制传单到医院病房和周边居民区散发,宣称医院谋财无医德。医院则坚持先进行医疗纠纷责任认定,走司法程序解决。双方经过一周的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方某夫妇自行将该婴儿独自留在院长办公室后离开。期间,卫生、公安等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协商,方某夫妇始终不肯将婴儿领回抚养,医院只能抽调人手看护婴儿。4月,医院要求公安机关就方某夫妇涉嫌遗弃立案审查。
意见分歧
方某夫妇的做法是遗弃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二人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但方某夫妇的做法是否涉嫌遗弃犯罪,经政法委组织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两家协商,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夫妇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因为方某夫妇连续2个多月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多次要求将婴儿领回后,仍置若罔闻、不管不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意见》又规定:根据司法实践,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属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且方某夫妇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仍拒绝将婴儿领回抚养,说明二人拒绝抚养的主观目的很明显。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犯罪。方某夫妇将婴儿弃置在医院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医疗纠纷,按照二人的说法,如果婴儿的后续手术费和医疗费全由二人负担的话,那么整个家庭的生活要陷入贫困,并且一辈子无法翻身了。方某夫妇在这期间几次到医院去看望婴儿,虽然只是看一眼、拍张照片,但从中可以看出二人还是牵挂着婴儿,拒绝抚养的主观目的不明显。二人称:婴儿现在需要专门的陪护以保证排便,需要每天吸氧,我们把婴儿带回家没有这个设备,反而会危害到婴儿的生命健康。
畅抒己见
本案中,方某夫妇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却连续2个多月拒绝抚养,医院无抚养该婴儿的义务,但又不能弃置不管不问,且经公安机关处罚、多方多次协商都无法解决矛盾,4月下旬方某夫妇干脆赴外地务工,这让问题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变得更低了,所以矛盾的焦点集中到了公安机关该不该对方某夫妇以涉嫌遗弃罪立案侦查。
笔者认为方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因为方某夫妇和医院的矛盾引发点是医疗纠纷,方某夫妇很清楚将婴儿留在医院不会给婴儿带来死亡或者严重的健康损害的危险,他们几次到医院去看婴儿并拍照的目的也是为了确认婴儿的生命健康能否得到保障,经确认能得到保障后才赴外地务工。
至于方某夫妇将婴儿留在医院的行为,笔者更愿意看做是医疗违约行为,看做方某夫妇欠医院的医疗费的民事纠纷。所以方某夫妇的做法与单纯为了拒绝抚养、将婴儿弃置在医院,希望得到他人救助的性质还是有明显的不同,据此应认定,方某夫妇拒绝抚养的主观目的不明显。当然,笔者的这种看法是因为笔者带着善意去看该问题,所以更愿意相信方某夫妇没有放弃对婴儿的抚养,而只是借此方法达到自己获得医院赔偿的目的。
笔者虽然认为方某夫妇不构成犯罪,但可以确定的是方某夫妇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社会风气与和谐稳定。依据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公安机关要按照措施要求,敏锐感知、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维护医院安全稳定。要担负起维护医院正常稳定的医疗秩序的责任,对方某夫妇违法行为快速处置、严厉打击。对于婴儿的处理。笔者建议医院告知方某夫妇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把问题积极引导到法律层面解决,若方某夫妇仍拒不领回婴儿,由医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夫妇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同时由政府协调医院、福利院,妥善安置婴儿。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规定,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本案中,医院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医院还出于人道主义安排专门护婴室和人员看护婴儿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
反思启示
这一事件折射出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些社会问题,没有一个父母不愿意保护、教养自己的子女,没有一个父母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健康快乐成长,但因为重大疾病,却使为人父母者违背这种天性和良心底线,让人痛心和反思。弃婴问题的出现,暴露了儿童救助和保护制度的缺陷,暴露了对患重病或重度残疾新生儿救助的不足,背后充满弃婴父母的泪水和无奈。
被弃婴儿大部分是出生缺陷或有重病,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大力宣传推进婚检、孕检。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患重病或重度残疾新生儿的救助制度,政府是否可以考虑给重病新生儿购买大病医疗保险,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减轻重病新生儿父母的负担。同时,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对弃婴问题做一个应急预防的机制,由卫生、司法、医调、福利院、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行动合体,如果出现弃婴,由福利院先行收养,由卫生部门组织处理医疗纠纷,由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救助,由公安部门对遗弃行为造成弃婴死亡等恶劣后果立案侦查,追究遗弃者的刑事责任等等。
( 李永杰 作者单位: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