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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2017-05-19 10:35  来源:法宣在线丨法治文化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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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之文章,无有出《水浒》之右者,天下之格物君子,无有出施耐庵先生之右者。 ——金圣叹

  一部《水浒传》,洋洋洒洒几十万字塑造了叱咤风云、面貌各异的英雄群像今天就截取《水浒传》中的一段精彩故事用刑法的角度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相关人物

 犯罪嫌疑人:鲁达

绰号:花和尚

法名:智深

职务:渭州经略府提辖

籍贯:渭州

兵器:六十二斤水磨镔铁禅杖

戒刀星宿:天孤星

被害人:郑屠

绰号:镇关西

籍贯:渭州

职业:屠夫

  案情简

  ——水浒传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

  鲁达在酒楼偶遇金氏妇女,得知郑屠强媒硬保、虚钱实契,娶金翠莲为妾,后郑屠之妻将金翠莲赶出家门,郑屠却向金家追要彩礼钱,金氏父女只得在酒楼卖场还钱。鲁达报答不平,放走金氏父女后,到状元桥郑屠肉铺,买肉时故意刁难郑屠,郑屠被激怒后右手拿刀,挑起打斗,鲁达一只脚提向郑屠小腹,后打出三拳,分别打在郑屠鼻子、眼眶际眉梢、太阳穴上,郑屠倒地死亡。

  问题来啦

  以现今刑法视角来看鲁达的行为会如何定性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伤害持故意,但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行凶手段、击打部位、击打强度、行为人是否有节制、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间的关系等进行认定。

  分析

  鲁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一看:客观方面,鲁达一共打了郑屠三拳,分别打在鼻子、眼眶、太阳穴上,三拳打完,郑屠倒地,动弹不得,鲁达这三拳与郑屠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看:主观方面,鲁达去打郑屠之前他并没有想要把郑屠给打死,书中写到鲁达说:“洒家特地要消遣你!”,鲁达是想教训一下郑屠,在打完郑屠之后,书中也写到了鲁达的心理活动:俺只望痛打这厮一顿,不想三拳真个打死了他。可以看出鲁达就是想打郑屠一顿,解解气,但是没有料到三拳将郑屠打死了,鲁达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心态;

  三看:鲁达与郑屠素无仇怨,本案案发原因是鲁达听闻金氏妇女遭遇后,抱打不平,想教训一下郑屠,为金氏妇女逃离是非之地争取时间,并不是事先预谋想要结果了郑屠的性命;鲁达是用拳头打郑屠,而非自己的兵器;二人打架的地点也是在郑屠肉铺旁边的街上,众邻居围观,而非特意选择偏僻场所。

  综合看: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鲁达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本文来源:赤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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