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近日开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会上介绍,去年全国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万件,各类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超过13万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侵权行为,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得不到法律保护,作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尤其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当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其品牌附加值高,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也正因如此,在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实施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易移动等特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管辖问题、行为性质认定问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等。同时,在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外,还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一般基于两种价值选择:一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需要;二是基于维护贸易秩序的需要。简言之,就是在公正、高效审理个案的基础上,还要探索和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的相关规则,引导企业注重产品独创性,培育品牌意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诚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现行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原则。例如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含义,但对于诸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却无具体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认定上易产生分歧,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因此,应及时对知识产权罪与非罪,以及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损失等数额认定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先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再向公安机关移送,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容易滋生“以罚代刑”现象,可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立对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机制,切实形成惩治合力尤为必要。
(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