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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织密制度确保“权力入笼”

2017-04-24 09: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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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照2010年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难发现,《规定》及《办法》有许多非常值得关注、点赞的亮点 。

  首先,在“报告主体”上,《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并同时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企中的领导干部报告对象范围,作了进一步分类细化调整。更重要的是,在报告内容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升级,如对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规定》明确“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也要报告;同时,对“子女”范围也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家产”报告方面,“境外存款和投资”也被收藏纳入报告范围,同时对“房产情况范围”及“股票”“基金”“保险”等概念的具体内涵,也作了全面细化规定。

  最后,在核查处置方面,《规定》及《办法》,也进行了全面升级强化。如不仅对“漏报、瞒报”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而且对如何具体处置各种“漏报、瞒报”行为,以及如何与违法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查处进行衔接,都作了十分细化的规定。

  很明显,所有这些亮点,将更有利于推动“权力入笼”。众所周知, 通过紧盯领导干部的“家事、家产”,一方面,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甄别那些涉嫌腐败滥权的不干净官员,有效预防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现象;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震慑那些潜在的贪腐者,使其不敢贪。

  据中组部透露,近年来, “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这种语境下,我们有理由期待,新版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反腐力度会更强。(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