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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原包头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哈斯受审 收受、索取贿赂2012.6万元

2017-04-10 15:13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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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包头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哈斯犯受贿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斯自2008年2月起担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2011年担任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6月至12月间,为李智洋、吴树平、李建军(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准备与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包头市石拐区煤田公共火区治理工程给于帮助,为对哈斯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哈斯的帮助,吴树平将人民币2000万元转账支付至哈斯提供的孙海波(另案处理)的银行账号。此后,哈斯将上述2000万元借贷给包头市某公司董事长孙某赚取利息,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孙某多次向哈斯支付借款利息共计400万元。2013年11月,被告人哈斯以支付包头市青山区意城晶华小区2区11栋2单元1803室房屋的装修费为由,向李智洋索要12.6万元,李智洋将12.6万元按照哈斯要求转账至邢立业账户。

  经查,除哈斯的受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2412.6万元外,哈斯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资金余额共计4281571.88元。哈斯家庭购置房屋、车辆、保险产品等财产支出及人均消费性支出共计3370058.8元。哈斯家庭的合法收入共计5309635.46元。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2341995.22元不能说明真实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哈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李智洋、吴树平、李建军给予的20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哈斯的家庭财产中有2341995.22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哈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哈斯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哈斯当庭表示不上诉。(王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