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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竟遭公司辞退 河南立法说“不”

2017-04-07 20:00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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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提起见义勇为总能让人想起“摔倒扶不扶”、“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该不该担责”等尴尬事。但你有可能不知道,成为见义勇者竟然还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不信?小编给你举两个例子瞅瞅。

  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长宁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小伙吴某曾四度见义勇为,但2011年却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因为见义勇为受伤需要医疗,向单位递来的请假条交晚了。

  2013年,青年梁某路遇抢劫一名女子手机的歹徒,一番搏斗制服歹徒后,却被其工作的汽修厂以怕被报复受到牵连为由辞退。

  凡此种种,类似见义勇为者事后丢工作的事件,近些年时常见诸报端。

  如何让见义勇为者的工作权益得到保障?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出台“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者”的新规定,从立法层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身后事”。

  见义勇为者工作权益如何保障? 河南这样做

  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意见稿》中提出,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这一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意见稿》中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河南新规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法律保障扩大至全体见义勇为人员

  其实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早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到见义勇为的行为上,有的见义勇为者并没有因此负伤,令一条款无法对这部分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因此,相较于其他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限定,河南此新规无疑将这一法律保障扩大至全体见义勇为人员。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表示:这一立法规定,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其初衷就是为了“更全面的保护见义勇为者”。

  亮点二:促使劳动监察部门将采取更加审慎态度

  对于其更现实的意义,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便没有这一条例的规定,面对不合理的辞退决定,劳动者也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此次新规将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在审理相关案例时,对于涉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纠纷,会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

  新规落地亟待配套规定出台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地方法规目前尚未出台配套的执行规定,如何能够保证执行效果,成为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媒体曾指出,河南这一法规的执行难度在于,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如果铁了心要辞退某位员工,总能想出满足“法定事由”的办法来。比如故意安排员工做不愿意从事或无能力从事的工作,然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且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为由将其解雇。虽然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但费用和成本却极高,河南省这一规定,怕只是“看上去很美”。

  对此,《济南日报》在评论中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一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见义勇为者维权的成本,提高其维权成功的几率;二是对于那些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或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人,由政府机构进行兜底保障,以免去其后顾之优。

  河南规定并非首例 各地早有探索

  其实,河南省这一新规,并非地方政府首次进行的立法探索。近年来,包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等多地陆续开始以立法形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工作权益。

  例如,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原薪酬待遇不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贵州省出台的《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同样规定,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梁梦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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