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紧急救助,是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坚持实施了8年多的公安机关司法救助制度。
2008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台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紧急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有些未破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发生困难;有些刑事案件虽然已经破获,但因嫌疑人死亡、无力赔偿或赔偿明显不足,致使受害人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经济陷入困境;还有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受害人,行政案件中的受侵害人是六十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在不符合其他社会保险、救助以及国家赔偿条件,无法及时得到相应的资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根据依法救助和有限救助的原则,在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我们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生活费等一次性紧急救助。”张家港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张旦忠介绍。
这项制度的实施得到了张家港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专门拨发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推行公安机关司法救助制度,是张家港市公安局‘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一项具体实践,体现的是公安机关对群众的执法关怀。”张家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周斌伟说。
8年多来,张家港市公安局与时俱进,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救助范围,并明确了6项不予司法救助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救助金的申请、申报、审批和发放等每个环节,都制订了严格规范的流程体系,确保救助金及时、规范地发放到确实有需要的群众手里。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已先后有49人获得司法救助,救助总金额达43.9万元。“公安机关的司法救助制度,给我们这个遭受不幸的家庭解了燃眉之急,让我们感受到了温暖和关怀。”一起刑事伤害案件的受害人家属说。
(邹巍 李路 吴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