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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与美文

2017-04-06 15:1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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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的制作具有严格的程式规范,属专用文书范畴。一般而言,它拒斥文学性,忌讳写作时掺杂过多的个人感情和使用华丽的藻饰文辞,只要求制作者将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判决理由及所依法条进行简明准确的表述即可,很有点“零度写作”的味道。因此,判决书与美文似乎是飞机上系轮船——扯不到一块儿。但天下之事并不绝对,判决书中也有美文。

  在中国古典小说集《三言》和《聊斋志异》中,就有不少精彩绝伦的判决书。特别是冯梦龙名篇《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中的那篇判决书,堪称绝妙好辞,区区192字的骈体短文,给人以极大的艺术享受和审美愉悦,实堪与唐人王勃的骈体名文《滕王阁序》比肩追美。

  其实,冯梦龙那篇故事的内容很简单,讲的是一个姓刘的老头和一个姓孙的寡妇定了儿女婚约,寡妇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老头的儿子,不料老头的儿子染了重症,为给儿子冲喜,刘老头硬要娶孙寡妇之女过门,而孙寡妇既担心女儿成为“望门寡”,又拗不过刘老头再三提亲,无奈将儿子乔装作女儿出嫁。新人拜堂时,刘老头怕儿子病体难支,就叫女儿出来代儿子行礼如仪。洞房之夜,替兄代姊的一对青春儿女同卧一床,睹色相悦,弄出了风流事体。糟糕的是,刘老头之女和孙寡妇之子均已另有婚约,且婚配在即。事情败露后,刘老头和孙寡妇双方闹上公堂,刘女所许的裴家和孙氏子所聘的徐家也闻讯赶来讨说法,差点将州府大衙吵成养鸭场。幸好,碰上了文采风流且乐于成人之美的乔太守。他妙笔一挥,化干戈为玉帛,解冤家成亲家,将难事变好事。且看乔太守的判决妙文:“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炫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乎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偕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绝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瞧瞧,这哪里是一份判决书,分明是一篇“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的美文。短短百余字,其间有调侃有幽默,有欣赏有怜惜,有理解有宽容,有讽喻有劝导,有伦理有人情,有威凛有恩义,既不失情,又不违法,且不坏俗,更不悖理,堪称词句美奂、语义昭彰、文采斐然。制作法律文书能达到如斯水准,真可谓登峰造极,臻于化境。

  板着面孔的法律文书,总是难免少了亲和力。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如果掺杂了个人感情和喜恶,必定影响依法断案和公正司法——这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失偏颇。因为法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官。

  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法官无论将感情埋藏得有多深,但其内心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是非标准和善恶观念。前几年,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中出现了“判后说法”和“法官寄语”等人性化的内容,这无益是法律文书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

  笔者认为,其实裁判文书也可以写得美一点,特别是调解书和裁定书,似乎并不拒绝人性化的表述——暖融融、热乎乎总比干巴巴、冷冰冰让人舒服。 (作者:祁生林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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