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
风雨梨花寒食过,
几家坟上子孙来。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在清明节祭祖和扫墓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习俗。近年来,因安葬、骨灰处置、祭奠悼念等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然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刚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的《民法总则》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什么人可以享有祭奠权、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行使和保护祭奠权利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几则真实的案例:
案例1
王先生的二女儿因身患绝症病亡,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人十分心痛,但因与女婿在女儿骨灰存放问题上发生争执,女婿未告知女儿骨灰安放何处。因自己不知悉女儿骨灰下落,无法祭奠,王老先生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女儿骨灰,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2
张老太生前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张老太病故后,两个儿子未通知妹妹参加葬礼,就协商按照当地习俗将母亲悄悄土葬,小女儿得知消息后以未接到报丧为由起诉两个哥哥侵犯其参加葬礼奔丧祭奠的权利。
生活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大多集中于以下几种情形:
1、未被通知逝者去世或举办葬礼引发的纠纷;
2、因逝者墓碑署名问题引发的纠纷;
3、因安葬或处置骨灰引发的纠纷;
4、因墓碑或骨灰保护引发的纠纷。
前面三种类型多发生于逝者的亲属之间,第四种类型则发生于逝者近亲属与第三人之间。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上述情形下,哪些人享有祭奠权。
1 什么人可以享有祭奠权
一般来说,与祭奠对象(死者)存在着亲属关系的人拥有祭奠权,这里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死者的朋友是否有祭奠权呢?从民间祭奠习俗来看,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朋友对死者进行祭奠既合乎善良风俗又有现实需求,应当赋予符合条件的朋友祭奠权。但为防止祭奠权权利主体的泛化,死者朋友拥有祭奠权的前提是死者生前与其存在较深厚的感情、双方经常往来。
2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祭奠是一种人格权利,行使祭奠权,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寄托对于逝者的哀思、获得自身的精神慰藉,同时它还具有社会意义,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祭奠权向社会公众标识身份,同时获得公允的社会评价、维护自身名誉。祭奠权的权利内容十分广泛,从祭奠实践和已有纠纷的情况看,祭奠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死亡消息知悉权。死亡事实发生后,与死者同住的近亲属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祭奠权人,祭奠权人有权及时获知死者死亡的消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但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祭奠权人,可免除同住近亲属的通知义务。除死亡信息外,祭奠权人还有权了解其他相关信息,如死亡原因、下葬时间、安葬地点等,这些信息的获得对祭奠权人行使权利、寄托哀思有重大意义,通知人不得拒绝告知。
(二)最后见面权。在安葬之前,与遗体做最后的告别对祭奠权人而言意义重大,在很多地方还存在着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没有与遗体做最后告别前不得将遗体安葬的习俗。当然,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祭奠权人的权利,同时还受到天气情况、尸体保存情况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如尸体已开始腐化,需要立即下葬时,部分祭奠权人就会丧失最后见面的权利。
(三)丧葬事项决定权。丧葬事项决定权是指祭奠权人就安葬死者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如何举行祭奠仪式等事项的决定权。安葬事项的决定不是某一祭奠权人独自决定的,而是由权利人集体商定,且不应违背死者生前的愿望,亦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
(四)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祭奠权人有权参加下葬仪式、追悼会等安葬死者的祭奠活动和仪式,在死者安葬后有权举行祭奠仪式和活动,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安葬时的祭奠仪式主要包括守丧仪式、下葬仪式、追悼仪式,安葬后祭奠活动的范围更广泛,包括清明节、中元节等的祭奠,也包括其他时间的祭奠。
3 行使祭奠权时有哪些限制
(一)祭奠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在很多地区祭奠活动都有焚香或烧纸的习俗,但是祭奠过程中的焚烧行为应选择适宜的时间、地点,遵守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保障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二)祭奠权的行使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祭奠权人对丧葬事项拥有决定权,应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遵守社会公共的道德风尚。祭奠权的行使不得导致封建迷信的盛行,也不得有伤风化,应倡导节俭文明的追悼活动,反对铺张浪费。
(三)祭奠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从事祭奠活动、行使祭奠权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能超越权利行使的边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在家中设灵棚悼念逝者可以,但如果长时间高奏哀乐打扰相邻人的正常生活、影响他人休息、甚至有损他人身体健康,则不被法律保护。
(四)行使祭奠权的同时应负担祭奠费用。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祭奠权人享有祭奠权的同时还需负担一定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当属祭奠费用的负担。丧葬费用不属于死者生前所负债务,如果死者留有遗产,丧葬费用可以优先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用通常由祭奠权人协商集体分摊。
4 祭奠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
从刑法角度看,侮辱罪、诽谤罪、盗窃尸体罪、侮辱尸体罪等都可以用来保护受到严重侵害的祭奠权;从民法角度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将于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都可以用来保护祭奠权。
在祭奠权侵权的保护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祭奠权是人格权,祭奠权人权利被侵害使本来处于失去亲友痛苦之中的权利人精神上更加痛苦,侵权人应赔偿祭奠权人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根据损害程度、侵权人的心态、造成的影响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祭奠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不少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在获取赔偿,更多的是为了停止侵害、分清是非和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也是保护祭奠权的重要方式。
祭奠权的合同保护方面,与祭奠权有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祭奠权人,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祭奠权人,也可以是殡仪馆、骨灰寄存处、墓地公司等等。涉及祭奠权的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教的不同习惯,其履行措施和手段应该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例如,殡仪馆不得以当事人未交纳火葬费为由对骨灰行使留置权,承揽雕刻墓碑的合同相对人不得以祭奠权人未支付对价为由损毁墓碑。
写在后面的话
祭奠权是祭奠权人的一项人格权,祭奠权人应合理行使祭奠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祭奠权的行使有其权利边界,尽管权利人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和哀思,但是也应做到理性文明祭奠,祭奠权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的,更应从维系亲情、和谐相处的角度出发,相互体谅、协商解决。确实无法协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死者生前的赡养、照顾比死后的祭奠更有意义,而和睦的家庭、邻里关系则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