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观看美国警匪片的时候,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场景:警察一脸严肃地对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送上法庭。这是在明确地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被称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制度在17世纪的英国就有了,发生在英国伦敦的李尔本受到鞭笞案件,对沉默权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639年,英国官方查获了一个名字叫做李尔本的书商,认为他贩卖的几本书中有煽动性的文字,于是便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的罪名抓获了李尔本,押到伦敦去进行审判。法庭强迫他去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义正言辞地说:“任何人都是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做样也不行。”最后,法官恼羞成怒,决定对他施加鞭刑,李尔本便会被拖到伦敦塔下面的广场上。当时英国法里面没有关于什么是禁书的解释,所以李尔本大声痛斥审讯的不公正。围观的民众也纷纷对李尔本表示同情,认为既然没有罪,当然就不必要认罪,面对法官的审问,当然也可以保持沉默。而且,英国的习惯法中有句古老的格言:“人并无义务控告自己。”看到李尔本受到了鞭打,民众群情激愤,高呼:“权利!沉默!”在公共场合执行刑罚时候,如果受刑人是做了大快人心而让政府恨之入骨的事情,就会受到民众的同情和爱戴,李尔本就是如此,他的申诉得到了在场的民众的支持。
受到鞭笞后,李尔本没有沉默,1640年,他呼吁议会通过法律确立发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1641年,议会掌权,宣布李尔本一案的判决不合法,同时宣布禁止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宣誓制度,沉默权开始萌芽,但是沉默权在英国法上的最终确立是通过在英国普通法院审理的一起著名的案例——詹姆斯二世诉七主教案来实现的。1912年,英国又通过了《裁判规则》等法律对沉默权的内容作了明文的规定。
英国人到达北美大陆后,沉默权制度开始在北美殖民地落地生根。由于美国没有封建传统,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价值更加珍视,独立后的美国把沉默权明明白白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为其提供了具有最高效力的保障。1966年米兰达案件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告知嫌疑人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英国法和美国法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沉默权制度逐步被其它国家所接受,德国、法国、日本等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在联合国确立和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文件的进程中,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也得到了联合国诸多文件的确认。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4条第3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其犯罪”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