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医托”乱象由来已久,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其进行治理,效果却似乎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就是在对“医托”的处罚尤其是刑事处罚上存在法律空白
·“医托”行为的实质就是“谋财害命”,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一般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完全有必要以刑事手段加以打击
·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也应增设处罚“医托”的具体条款,与刑法一道共同构筑防范医托的法律堤坝
3月28日,一条“护士怒斥医托”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值班护士发现医托后大声呵斥:病人都哭了,你还骗人钱!她抓住医托的手,联系保安将医托带走。很多网友称这位护士为侠女,“为大侠点赞!”记者了解到,事情发生在3月26日,视频中的护士来自南京市妇幼保健院。(3月29日《现代快报》)。
在某些大城市的知名医院,经常活跃着这样一类人,他们巧舌如簧,假意热心帮忙,将患者引到一些个体黑诊所或医疗水平低下的小医院就诊,使患者上当受骗——这些人就是人们所说的“医托”。尤其令人可恶的是,医托不仅伙同不法医疗机构骗取患者的财物,更严重的是会延误患者的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有可能使得患者因延误治疗而丧失生命。“侠女护士”敢于对猖狂的“医托”当面厉声呵斥,的确值得点赞叫好。
“医托”乱象由来已久,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其进行治理,效果却似乎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就是在对“医托”的处罚尤其是刑事处罚上存在法律空白。
1998年12月,国家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可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与“医托”所获取的收益相比,这样处罚显然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医托”行为的实质就是“谋财害命”,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一般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完全有必要以刑事手段加以打击。对医托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考虑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医托”一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主观目的正是占有受骗者的财物,又是通过夸大某些医疗机构的实力、隐瞒这些医疗机构的缺陷等欺骗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到一些“黑医院”或医疗水平低下的小医院接受所谓“治疗”、购买“以廉充贵、以次充好”的药物,从而付出财产损失。这完成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盗窃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数额达到普通盗窃标准的50%,即可入罪。医托诈骗患者的“救命钱”,猎取对象主要是外地人、农村人、打工者以及得疑难杂症的患者等弱势人群,多数属于贫困阶层,较一般的诈骗犯罪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也应该大幅度降低入罪门槛,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另外,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也应增设处罚“医托”的具体条款,与刑法一道共同构筑防范医托的法律堤坝,从而遏制“医托”现象蔓延,直至彻底铲除“医托”这颗毒瘤。(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