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友,俗称“师爷”。原指古代主将幕府中的属官,后泛指军政官僚聘请的办理事务、献计献谋的各种佐助人员。因无官职,且由长官私人延聘,视之如友,故称“幕友”。幕友佐治之风在清代十分盛行,故在清朝官场上素有“无幕不成衙门”之说。“亲民首在理讼”,作为专事狱讼不可或缺的刑名幕友在幕席中更居首位,其名为“佐治”实则“出治”,他们以特有的法律专长把持着地方衙门的司法活动,在社会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政治地位,故而成为历史上以私人身份而掌控司法大权的幕后推手。鉴古思今,古代刑名幕友出类拔萃的佐治之道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不仅在当时名扬天下,而且对当今的司法者和司法审判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刑名幕友的佐治之道
刑名幕友作为古代社会的一个特有行业,对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才能的要求非常高。无论是幕友个人还是幕主,都十分重视“幕德”,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建树和践行着这一独特行业的道德规范。
尽忠为上,品端学醇。忠诚是保持幕友与幕主相互信任的基石,幕友们都十分理解和认可这一观点。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幕友们自幼研习孔孟之道,人生观、价值观无不浸淫于儒家思想之中。为了取得幕主的信任,幕友一旦得馆,自然对幕主忠心耿耿。一代名幕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岁修所入,实分官俸,亦在官之禄也。食而谋之不忠,天岂有以福之?” 又说:“信而后谏,惟友亦然。欲主人之必用吾言,必先使主人之不疑吾行,为主人忠谋,大要顾名而不计利。”他认为幕主和幕友之间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幕友须取得幕主的信任,忠心可鉴,幕主便能很放心地将府衙之中大小事务交诸幕友办理而不生嫌隙,处馆才有价值。幕主还普遍重视“才、识、品”这一选才标准,认为一个优秀的幕友人才应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正如刑名幕友王士仁所说:“刑名虽小道,非才、识、学三者不可。”而黄六鸿在其著作《福惠全书》中更把“品”放在第一位,“识”次之,“才”又次之。在评才时,幕主们也都非常重视幕友的人品,以“品端学醇,人忠厚恕之士”为良幕,都愿意选择“历练老成、深信不疑之人”来做自己的幕友,且要与自己能风雨同舟、和衷共济。
尽心为本,谨慎机警。优秀的刑名幕友凭借超乎常人的才干和尽心谋事的勤勉为幕主解决大量的实际问题,协助幕主树立良好的政绩。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对“尽心”的内涵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官与幕客非尽乡里之威、非有乡故之欢,厚禀而宾礼之,什伯于乡里亲故谓职守之所击倚为左右手也。而视其主人之休戚,漠然无所与于其心,纵无天谴,其免人诵乎?故佐治以尽心为本。心尽于事,必竭所知所能,权宜轻重,顾此虑彼,挽救其已著,消弭于未然,如后之检更、省事、息讼、求生、体察俗情、随几杜弊诸条皆是也。”对于理讼,汪辉祖提出了“讼词速结”的理念:“听讼,是主人之事,非幕友所能专主,而权事理之缓急,计道里之远近,催差集审,则幕友之责也。一示审之期最须斟酌,亘量主人之才具,使之宽然有余,则不至畏难自沮,既示有审期,两造已集,断不宜临期更改,万一届期,别有他事,他事一了,即完此事,所以逾期之故,亦必晓然,使人共知,若无故更改,则两造守候一日多一日费用,荡财旷事,民怨必腾,与其难而不审,无若郑重于难理之时。与其示而改期,无若郑重于示期之始。昔有妇拟凌迟之罪,久禁囹圄,问狱卒曰,何以至今不剐,剐了便好回去养蚕,语虽恶谁,盖极言拖延之甚于剐也。故便民之事,莫如听讼速结。勤理词讼,又官之尽心第一要公务也。”
幕友们尽心勤事为主分忧的佳话在清代不胜枚举。如咸丰、同治年间,直隶督署积案多达500余件,搁压长达七八年,制军刘荫渠聘请长于刑名的幕友骆照,委托其清理这些陈年积案,骆照殚精竭虑,仅花费5个月时间就全部清理完毕,并总结制订了《清理积案规条十则》,清廷闻之大加赞赏,命令各省均照此办理。刑名幕友还具有谨慎、机警、倔强、自矜等特点。清人张廷骧说:“若平时重任司阁及偏听官亲,视幕中之友不过办案书吏,则贤者当见机而作,勿贻恋栈之讥也。”意为幕友若是得不到幕主的尊重,那么就决不恋位,应马上辞官。汪辉祖还提出“不合则去”的理念,意思是幕友为了尽心、尽言,应不怕幕主反感逆耳,甚至不怕失掉这份幕业:“合则留,吾故无负于人;不合则去,吾自无咎于己。”具备这种“士可贫而不可慢”的气节,才算是有高洁的人格,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尽言为要,才学专博。幕友汪辉祖认为:“学古入官,非可责之幕友也。然幕友佐官为治,实与主人有议论参互之任,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对于习律他有精辟的见解:“幕客佐客,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至延及生灵。故神明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刑名幕友不仅要勤奋,才学超人,既专又博,更强调的是超常的智慧。由于幕友和幕主之间存在着升黜荣辱的依存关系,幕主荣则幕友礼遇隆重;幕主若遇祸端,幕友也难逃厄运。因此,幕友对幕主除尽心之外还要尽言,为幕主出谋划策,避灾免祸,充当智囊。尽心主要体现出幕友公务处理上的突出才干,而尽言则须展示出幕友对时势的犀利眼光和独到见解,相较之下,尽言比尽心更难。汪辉祖指出:“凡居官者,其至亲骨肉未必尽明事理,而从仆胥吏类皆颐指气使,无论利害所关,若辈不能进言,即有效忠者,或能言之,而人微言轻,必不能劝其倾听。甚且逢彼之怒,谴责随之,惟幕友居宾师之分,其事之委折既了然于心、复礼与相抗,可以剀切陈词,能辨论明确,自有导源回澜之力。”由于幕主的亲眷未必尽明事理,仆吏又人微言轻,都不会对官员的施政、为人进行劝诫,只有幕友居宾师之位,对各类政事都十分清楚,可以与官员“抗礼”力争。许同章也曾说:“能弥缝无迹,为主人规避处分,其人惟谁?曰:幕友是也。”长期在衙门之中待人处事的经历,将很多幕友锻造成善于谋略、深谙宦情之人,常能及时纠正主官决策上的偏误,对幕主仕途通达提供有价值的帮助。
刑名幕友的办案技巧
古代掌握司法权的官员普遍不熟悉法律,所以刑名幕友才是案件进程和最终结果的实际操纵者。刑名幕友承担着拟批呈词、酌定审期、传集两造和人证、幕后参与庭讯、制作司法公文和审核驳诘案件等项任务,几乎渗透到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通过各项任务背后隐藏的玄机和在实践中形成的独特办案技巧,生动形象地展示了他们实际把持地方司法审判的幕后推手地位。
首重依律办案,但也崇尚引经决狱。刑名幕友断案的依据比较多元,既遵循“公式之刑名”,也追求“儒者之刑名”。清朝规定定罪量刑时必须引用律例,故刑名幕友首重依律办案,遵循“公式之刑名”,即“有章程可守、按法考律,不爽而已,此幕友之可代者也”。幕友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写道:“幕友办案,全部律例不可不筹熟于胸中。”可见刑名幕友断案,时时也离不开律例。同时,由于刑名幕友多是由科举上落第的学子担任,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也追求“儒者之刑名”,即“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幕友认为,在法无专条或法意不当等情况下应适用经史之书作为断案依据。
推许证据采信定案,却又提倡剪裁供证。刑名幕友办案“总要求脚踏实地,无证据不入详,有疑心不落笔。”办案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也不能因无主见而漫无目的,而须以证据为主。证据必须要真实可靠,要对其加以鉴别,去伪存真,作为办案最主要的依据。刑名幕友对证据的审查较为严格,单凭口供亦不足为证,而须与人证、物证反复印证,确保证据的确凿。但在推许证据的同时,刑名幕友也提倡剪裁供证。刑名幕友认为“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他们认为要将案件办成铁案,则必须对证据进行剪裁,即要以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勘验结果的取舍,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能避免上司的诘难。但剪裁供证往往会掩盖案件的真实面目,造成冤假错案等,不利于司法公正。
行事多诡谲奸诈,却从宽治狱。刑名幕友中历来有个相传的口诀,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故而刑名幕友在民间素有“四救先生”之称。刑名幕友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对法律的精通妙笔枉法、出入人罪、颠倒黑白等劣迹比比皆是,行事诡谲奸诈。另一方面,刑名幕友受儒家“仁恕”思想及汉传佛教“因果报应”的影响较深,这使得他们心中又有着宽厚平恕的理念,故而在涉及公罪时幕友也会从轻处理,从宽治狱。
儒者之刑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公式之刑名是对刑名幕友的最基本要求,而生搬硬套各种成案以“奉行故事规避处分”的程式之刑名则是幕风日趋败坏的结果。从儒者之刑名而公式之刑名而程式之刑名,从表面上看,是官幕的责任心问题,实质上是官僚政治腐败堕落到极点的表现。刑名幕友在办案中追求福报的最佳例证即在该群体中相传的“四救”口诀,出于因果报应的心理,刑名幕友普遍主张息讼宁人从宽治狱,这种心理和做法固然对司法权擅断构成制约,但由于事主的出发点是个人而不是社会,只要能够为自己积德,为子孙造福,就可以将平恕宽仁发展到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的极端。所以掩盖事实真相、规避法律就是达到“四救”惯常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