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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TFBOYS王源回沙坪坝啦,大家好热情~

2017-03-23 18:05  来源:沙坪坝政法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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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源小盆友回南开中学念书的消息在微博热门上被疯转,作为沙坪坝走出去的红人,王源的人气那是蹭蹭滴,与此同时,他也有很多烦恼,比如遇到狂热的粉丝。

  今天政法君就和大家聊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那些事儿……

  王源小盆友,作为首位登上时代广场、五大刊封面最年轻的00后男明星,在褪去明星光环后,也只是一个校园里的高中生。

  从小就成为公众人物出现在大家面前,当然注定从小就和普通学生不一样。

  “遭私生饭尾随

  上课被围堵

  贴身疯狂跟踪”

  (私生饭:明星粉丝里行为极端、作风疯狂的一群人。)

  不只是对于王源,对于他的好伙伴王俊凯这也都是“家常便饭”的事情了。

  为躲避粉丝的跟踪,总是第一个到教室的王俊凯

  除了发生在我们重庆的“本土”小鲜肉身上的疯狂行为,几乎当红“鲜肉”们都对粉丝疯狂的行为也都有所体会。

  去年9月,GOT7中国成员王嘉尔录制完节目,从酒店前往机场时,4位私生饭雇了黑车尾随王嘉尔乘坐的车辆,结果不小心引发了车祸导致王嘉尔受伤。

  还有前段时间,杨洋、李易峰的身份信息被流出……

  侵犯明星隐私的事件屡见不鲜,你能想到的疯狂行为都有人做过,而身为公众人物的他们,隐私权又该如何维护、保证?

  公众人物是指?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能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但是,由于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隐私的内容与普通大众不同。

  公众人物隐私权

  由于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超过普通民众,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他们的行为关乎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就涉及对公众人物权利的限制。

  公众人物合理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不仅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社会监督和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也就是所谓的“公众人物无绝对的隐私权”。

  但公众人物隐私权并非完全无边界,

  政法君这就带小伙伴们坐电梯

  看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及底线。 ↓↓↓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由在于:

  01

  公共利益

  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公众自然产生一种期许,希望了解政府官员履历、出身、人品、能力、财产状况、婚姻家庭等,这些隐私从而与公共利益相联。

  知情权是民主权利的前提,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公众才可能有效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02

  公众兴趣

  公众对社会名流心理上产生关注并有了解、知情的愿望。公众人物与公众兴趣关系密切,因为在这些具有公共利益和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公众享有知情权,故应属于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

  但公众知情权并非对于任何领域均一体适用,知情权的范围只能限于具有公共利益和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即公共事务领域。

  否则,由于人类的窥私、猎奇、好奇、探索等本性,知情权的范围无边无际,必将威胁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和自由。

  公众人物隐私权底线在何处?

  这些雷区不能踩

  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NO!

  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

  侵犯私人空间——NO!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众人物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

  恶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NO!

  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属于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故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公众人物在以下方面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

  (1)某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骚扰;

  (2)私生活不受监视;

  (3)通信秘密;

  (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

  (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

  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即:

  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信息、资讯;

  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

  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公众人物首先是公民,享有应有的隐私权。即便有所谓的“公众人物无绝对隐私权”概念,但是,反思众多案例,我们是不是该把更多的空间和基本的尊重还给公众人物?采用恰当的、合法的方式来表达对公众人物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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