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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见义勇为不担责” 彰显善法善治理念

2017-03-22 09: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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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从“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到“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民法总则草案再次面临修改,这意味着建议表决稿一旦获得最终通过,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的情形,将不再出现。因为做了好事,反而被救助人所讹诈的极端情形,更失去了法律的支持。或许有人仍然会“见义勇为不担责”会不会到导致“只要目的正当就可逃避法律责任”?诚然,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确实可能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失,但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评判,如何合理分配其中的责任归属,既关乎个案中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面对见义勇为可能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风险,法律如果不能为见义勇为者兜底,寻求妥善的权益救济通道,确保见义勇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泪,就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最终使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溃坝也就在所难免。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是社会良知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先行确立“好人免责”的法规,只有在立法上彻底正本清源,才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多良心与勇气。

  ——宛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