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新京报》刊登了题为《49天死亡20人——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调查》和《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两篇报道。报道中提到:2016年10月19日,15岁的自闭症少年雷文锋走失后,被辗转送到广东韶光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2016年12月3日,雷文锋死亡。新丰县人民医院确定死因为伤寒。今年2月24日,新丰县民政局要求这家托养中心整改,并要求各委托机构接回各自的托养人员,共计733人。据当地殡仪馆的记录,今年1月1日到2月18日,49天内由练溪托养中心送来的死者是20人。
两篇报道只是把这家托养中心紧闭的大铁门推开了一道缝,但里面透露出来的信息却足以让人浮想联翩、不寒而栗。这家托养中心对流浪人员到底采取了怎样的照料?其他托养中心的情况又如何?面对公众的诸多疑问和担忧,民政部门有必要在彻查练溪托养中心基础上,对全国范围内的托养机构进行督查。
笔者认为,调查至少要解答三个疑问。
首先,练溪托养中心49天死亡20人,这样不正常的死亡率,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按中心整改前有733名被托养人员来计算,49天里的死亡率高达27.3‰,而近十年我国人口死亡率都保持在7.16‰以下,二者相差近4倍。
从死亡率可以得知一个地方的卫生习惯和医疗品质。当然,托养中心的流浪人员,来时或许很多人的身体状况就不理想,数据统计的是冬天,相比其他季节,冬季死亡率也会偏高。但即便如此,在这里,近4倍的死亡率正常吗?这与托养中心的管护具体有什么样的关系?
报道里提到,一位曾进入该中心的救助站工作人员发现里面的房间“臭气扑鼻”,不仅人员拥挤,而且“屋子内一些人瘦成了皮包骨头。”如果属实,对之前本就流离颠沛、衣食难饱的流浪人员而言,来这里“托养”意义何在?
第二,该托养中心为何变得如此不堪?
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救助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等。根据民政部2015年颁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对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可由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救助管理机构委托的托养机构承担。该指南还具体列出了日常照料、寻亲服务等多项托养服务要求。比如“托养机构要提供单人单床。托养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等。而在练溪托养中心,为何让人“感觉就是原来的看守所”?
事实上,为了保障托养机构的服务水平,民政部门按人头发放补贴,练溪把这笔宝贵的补贴用在了哪里?其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这也是必须要查清的第三个问题。
法律是社会不能突破的底线,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国家不能放弃的人道主义。作为社会救助机构,托养中心能给到流浪者的温饱和健康,是暂时失去家人陪伴和照顾的公民应从社会得到的最基本温暖,可以更好,但绝不能降低。(王心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