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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顺应时代发展,让法律为婚姻保驾护航

2017-02-28 21:03  来源:“舆论热点”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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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家庭幸福最大的源泉无疑是婚姻的美满。婚姻的维系最需要夫妻之间的相扶相持,但当婚姻破碎时,婚姻法则是伤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依赖。婚姻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备受社会关注,每一次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出台都会被广泛讨论。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条文众多,但没有哪一条像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一样引发如此关注。但是,无论是从该法律条文出台的背景、目的,还是实践效果来看,第24条的规定本身不存在问题。

  “24条”出台法出有因

  真正理解第24条,首先必须理解该条文出台的背景。首先,第24条规定的内容与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针对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台了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类型予以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更贴合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在2001年也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关于“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而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章节中也仅针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进行了规定,至于哪些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带来了难题,为了指导司法实践,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次,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的体系性,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24条的条文表述。

  “24条”益处显而易见

  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到实践中进行检验,法律规定也如此。在实践中,因为借贷关系是外部关系,债权人相对于夫妻两人而言是外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夫妻双方感情如何,夫妻财产如何分配。而婚姻关系相对于借贷而言是内部关系,夫妻双方更加知根知底,对于财产的掌握更容易。从恶意发生的概率来看,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的概率要远大于夫妻之间的加害,司法实践的案例也印证了这种可能性。第24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被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现实问题不容忽视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第24条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适用第24条而“被负债”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当事人的现身说法让第24条饱受诟病。不过对于媒体报道的“被负债”案例需要根据个案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正常债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无不当。而那些并不存在的虚假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从来都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24条调整的对象,不能适用第24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存在的适用第24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多因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至于生产经营债务,如果经营主体为法人组织,其债务当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企业不能承担且符合破产条件的,则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也与第24条无关。

  “24”条增补与时俱进

  当前,在社会诚信、道德风尚有待提高的社会背景下,第24条的规定在正确处理夫妻与债权人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方面,仍应当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指导工作应当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适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健康诚信社会的有序发展。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出台了对第24条的补充规定,明确对于虚假债务、违法债务不予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殷殷期盼。在进行补充规定的同时,为了让法官更妥善地处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最高院同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七大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工作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悲剧产生的根源往往在于感情的磨灭,只有珍惜彼此,呵护婚姻,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相互携持,才能让家庭更加幸福。有了一个个家庭的幸福,社会才会向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作者: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