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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

2017-02-23 09:2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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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要纠错于后,也要防错于前,重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纠防冤假错案,构建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这才是更为有力的治本策略

  □ 蒋安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明确规范庭前准备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证据认定规则,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动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织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之网所作的又一重要努力,对于切实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冤假错案每少一起,公平正义就会多几分。冤假错案一旦发生,不仅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难以挽回和抚平的巨大伤痛,更为严重的是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法治的信仰。完备的程序制度是纠防冤假错案的一把利器,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实施意见》的出台,夯实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从中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

  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原则和理念是制度的基础。反思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这些冤假错案,其发生与我们司法机关落后的司法理念不无关系,表明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和理念并未牢固树立起来。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各级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等错误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要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规范证据认定规则,严禁非法取证,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法定证明标准。要规范取证制度,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方法,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减少对口供的依赖,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办案人员取证合法合规。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出台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牛栏关猫式”的制度是不行的,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更是不行的。如果制度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再严密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实施意见》出台后,当务之急是要强化制度落实、严格责任追究,让制度规范落实到审判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保证每一名执法办案人员不违规、不逾矩,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一步步堵塞住冤假错案的制度漏洞,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司法保障人权筑立屏障。

  冤假错案是投向法治建设的阴影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实施意见》既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也是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一切按照制度设计运行,所有步骤都严格依照程序推进,这是最起码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既要纠错于后,也要防错于前,重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纠防冤假错案,构建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这才是更为有力的治本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