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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长安君说法】网络发布他人隐私、恶意中伤诽谤他人,谁管

2017-02-18 14:51  来源:长安剑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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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安仔最近比较烦,用他自己的话说,“哭都没地方哭!”到底咋回事?原来有人在微博上说他有贪污行为!而且说得有板有眼!而且同村小伙伴竟然都信了!安仔一脸苦相,心想说不定大家都会遇到类似的事,得赶快向长安君求助:“真的没办法吗?”

  长安君跟安仔,也跟小伙伴们说一下,万一遇到这种情况别着急!办法已经准备好啦,就在下面!当然了,大家也千万别做这样的事,因为——代价真的会很高!

  长安君说法

  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社交平台,发布他人隐私,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行为时有发生。

  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

  比如漫画中有人在微博发帖,捏造安仔子虚乌有的贪污行为。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安仔要自己去法院立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所以,如果遇到安仔的这种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然后有三种处理方式:

  1.报警。若事态还没有发展到不可控的地步,我们应当向网警举报,力求快速解决问题,缩小影响。

  2.起诉。若网络诽谤已经达到了构罪的标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们不能妥协,毫不犹豫,带齐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

  3.若网络诽谤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不构成诽谤罪的三种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张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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