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有着漫长历史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且大多时候是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其关键原因在于中国古代日渐形成的男女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这种不平等的因素却是内外兼具,公私兼有。
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以来,男子占据了原来女性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位置,并成为社会的主体,“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逐渐被强化,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支持男性在家庭中将女子视为私有财产,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而社会生产、政治制度又将女性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使女性失去经济独立的机会。在这样的男权社会里,无论是在家庭里还是社会上居主导地位的是男性,而女性则陷入无权和从属的境地,不被平等看待。所以“男尊女卑”是男权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家庭中男性对女性暴力的根源。
男权文化的思想还体现在受害女性的观念和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上。自古以来,丈夫在家中保持着强势的姿态,有些人任意欺负、辱骂、殴打妻子,以此显示其在家庭中的主权地位,确立自己的尊严。家庭暴力因大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所以具有隐蔽性。有些女性因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不敢也不愿意对外张扬,采取忍耐、宽容的态度,寄希望于对方的良心发现,其结果往往不但没有消除家暴,反而进一步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同时,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事情,外人无法做出判断,也无法直接干涉别人的私生活,在这种观念所形成的社会氛围里,人们从思想上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可和宽容,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常态化,甚至民众观念上的正常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封建法律强化了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念。在男权文化的环境中,“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女性被视为从属于男性的附属物,受到夫权的压迫,而封建时期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又对这种观念起到了推波助澜和强化的作用。如由暴力引起的离婚,《清律例》“妻妾殴夫”条律这样解释:“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又如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明、清法律都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而故意杀夫罪,明、清两朝都要处以凌迟的极刑。另外,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封建时代的法律毫不掩饰地表达了其维护男女不平等地位的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了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也是维护男女不平等关系的重要工具,为千百年来男性对女性施暴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影响极其深远。
在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理念的统辖下,中国古代对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规制通常有家规和法律两种方式。
家规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规范,依宗法血缘伦理而设,是维系家庭内部伦理纲常和家长制等级关系的工具。“名尊卑”“敬长上”“尊卑有伦,不可侵犯”,亲亲尊尊的儒家理念通过家规在家庭内部推行并巩固。因此,家庭成员间的互相侵犯或是暴力行为被视为是破坏家庭内部秩序的“违礼”行为而为家规所不容。从形式上看,一般表现为家训、族规、宗谱等形式;从性质上看,家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属人习惯法规范,凡该家庭(族)中的成员均应无条件遵守;从内容上看,家规一方面规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对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及行为的规范、对家产的使用和继承的规定等;另一方面还涉及家庭教养、家族祭祀、婚丧嫁娶等活动的礼仪程序等内容,如家蒙之规(指家庭教育的规范、原则)、立品之规(教导子孙礼仪廉耻之道)、慎终之规、祖茔之规等。
作为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内部控制系统,对家庭成员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其处罚也因血缘伦常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卑幼对尊长的侵犯被视为不伦、不尊的行为而被禁止,并且要受到严厉惩罚。相反,尊长对卑幼的侵犯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并且借由惩戒权合法化。在这一体系下,家长、尊长的权力和地位被置于至高的地位,其实质是对传统父权家长制度及在该制度之下形成的既有秩序的维护。
家庭暴力除由家庭内部处理外,作为外部控制系统的封建立法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有专门规定,其特点是以刑罚为惩治手段,以亲属关系的尊卑、远近、辈分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亲属(或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的处理,是以维护传统的伦理纲常和家长制度为基本原则的。首先,准五服以治罪。对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侵犯,依尊卑长幼的身份及亲属关系的远近决定刑罚与否或刑罚的轻重。依秦律,父母擅自杀死子女、奴婢,或者刑伤、髡剃子女或奴婢的案件为“非公室告”,国家不予受理。若提出此类诉讼,原告会被处以刑罚惩罚。汉简《贼律》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可见,汉律对父母对子女的生杀权是有所控制的,但父母殴笞子女致死还是可以以金赎罪;而子女殴伤父母,即使未伤及生命,也要处以枭首的极刑;其次,不孝罪加重处罚。按照儒家伦理,子孙理应恭顺孝敬,因此对父母尊长的侵犯被认为是不孝行为为历代法律所不容。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加重主义,所谓“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秦律中就有免老控告子孙不孝,官府应立即将被控之人逮捕的规定。依汉律,不孝皆斩枭。唐律则专设骂尊长条,以惩治污骂尊长的不孝行为,最重可处以绞刑。而对于对尊长的身体侵犯,则被认为是比不孝更为严重的忤逆行为,亦给予严惩;最后,在司法审判中,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适用标准。“某一犯罪若涉及家庭亲属关系,而规定该项犯罪的律或例又同时有两条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优先于不考虑家庭关系的律例。”如清嘉庆年间有一案,张某因其妾王氏撒泼,将其捆于房内,冀其悔改。忽听王氏在房内咒骂张某父母,故断其饮食,以致王氏气痛病发作身死。张某行为同时符合清律关于“屏去人服食”的规定和“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的规定。依前者,张某应被处绞监候,而依后者,仅杖一百。此案最终给予张某杖一百的处罚。
无论是以家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内部控制,还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外部规制,都是以中国传统宗法伦理的基本理念为指导,以宗法礼教为基本内容,以维护宗法家长制为根本目的,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得以一步步固化和加深。面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现象,需要教化,更需要法律。几千年形成的思想观念不可能一下子彻底改变,而法律可以及时地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进而促进人们观念的改变。因此,现今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社会和历史的影响必将是深刻而久远的。(赵金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