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一审宣判
判令农林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恢复受损林地追回损失
中国长安网2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2017年1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诉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奖俊埠林场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时发现,刘占仁、把玉丰、龙宗红、郑旺祖、永登蓝天石英砂有限公司等24人(矿主或公司),在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奖俊埠林场内非法开采石英矿,毁坏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林地434.46亩,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697万余元。2016年3月29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向永登县农林局和奖俊埠林场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农林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后经走访调查发现,永登县农林局仅向奖俊埠林场下发了《关于尽快对林区损失依法进行诉讼追回的通知》,并未开展其他实际性工作。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对毁林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与原刑事卷内照片对比,破坏程度一致,并发现已有水土流失的现象。经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证实永登县农林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破坏的植被未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8月10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对永登县农林局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奖俊埠林场林地损毁的行为,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登县农林局对奖俊埠林场内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监管措施不力,在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建议后,采取的措施也都仅限于书面形式,并未对奖俊埠林区被破坏的植被采取勘察、评估、修复、补种的具体措施,监管修复工作并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据此依法判令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