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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长安君说法】夫妻离婚,哺乳期内的子女到底归谁?

2017-02-05 08:57  来源:长安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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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夫妻感情破裂,关系终结,意味着家庭解体,最可怜的就是孩子,TA从此将无法同时拥有亲生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如果夫妻双方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孩子判给谁,将是件棘手的事。如果子女尚在哺乳期内,应该怎么判?

  长安君说法

  我国法律有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一般理解为婴儿从出生到二周岁需喂养母乳的这段时间。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随父方生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由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和裁定。

  本案中,安仔朋友的孩子一直随自己的母亲生活,而且尚在哺乳期的子女正在接受母乳喂养,显然对孩子成长环境有利,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才不利,所以,于法于理孩子都应由女方抚养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作者:张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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