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赣州1月23日电(通讯员黄世珍 朱琳 黄晓芳)肖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监视居住期间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近日,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肖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广东八尺镇某加油站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30克,赠送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用于自己吸食。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轿车至广东省平远县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肖某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为阳性。经鉴定,查获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在寻乌县南桥镇等地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某某、潘某某等10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5.9克、查获甲基苯丙胺37.58克。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多次贩卖,贩卖数量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