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撰文指出,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参照或借鉴效应的示范案例。该案裁判的可取之处有:申明知情权和诉权有滥用的可能和限制的必要;宣告解决滥诉问题乃审判权应有职能;提出认定滥用需要考虑的事实因素;以及综合判断申请和诉讼目的明显背离立法宗旨。
现实中,有些个人利用政府信息知情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通过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和诉讼等行动,给行政机关、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公共资源的使用造成过度的负担,既无助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实现,更是造成另一种社会不公:滥用者消耗公共财产。这种现象虽然数量不多,但也并不罕见。陆案的裁判就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司法应对措施。
1985年创刊的公报所刊载的大量典型案例,有可能成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的重要参考或借鉴的依据,是我国司法有限能动、弥补立法不足、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当下正在探索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前驱,是承继成文法系传统特点的中国法律制度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陆案裁判及其在公报上的刊登,开了一个好头,有更多的问题,等待着进一步的思考、研究和解决。开放的、反省的、多方案试错的、经验积累的司法应对,也只是刚刚开始。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