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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如何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的“明知”

2016-12-26 09:59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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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某等4人盗窃汽车,并做好行驶证、保险等假手续后,由吴某通过何某等人将所盗汽车出售给胡某、白某、张某、冉某、龚某。该5人均是买车自用。

  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的汽车每辆价值在1万元以上,被盗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均存在被涂改的情况。经查,5名购买人均称不懂如何核对驾驶证与车的发动机号。5名购买人辩解,一方面是经何某介绍而相信吴某,另一方面当地没有交易市场,只有邻县才有,因为路途遥远加上贪图小便宜,就按当地习惯买下,并没有怀疑车的来历,只是感觉花了这么点钱去买车有点不正规。

  观点分歧

  本案的焦点在于5名买家是否“明知”汽车是赃车。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5名买家并不“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1、5名买家均系乡镇农民,其认知能力较低,在不能辨别真假行驶证、养路费收据、保险等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车辆,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推定为“明知”。

  2、本案卖车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车的来源,如何告诉何某的,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而认定上述5名买家“明知”系盗窃所得机动车而购买的证据不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5名买家主观心态为“明知”是赃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应以犯罪论处。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因此,5名买家不能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主张自己无罪。

  2、5名买家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赃车,且未签订买卖协议和索要发票。5人均是农民,每辆二手车的价格都在1万元以上,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小的数目,没有理由不谨慎。即使是农民,按常理来说,也知道购买赃车的法律后果。连买卖协议和发票都免了,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怀疑汽车来路不正。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上述5名买家主观上应为“明知”。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总纲部分就提到,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可见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为了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避免赃物流入市场,危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配套重点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活动。因此,有必要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其犯罪性质准确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于“明知”都有具体解释。后者把前者的四条“明知”解释细化为两条,其实是对前者的一个归纳,且后者的效力优于前者。后者取消了前者中的“应当知道”和“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一细微的变化表明新解释的规定更为宽泛。

  3、“明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中的意识因素,指行为人主观上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明确的认识。用推定方法认定“明知”,在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大量存在。“明知”的存在,在我国主要有两种类型:(1)明确列举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定“明知”的存在;(2)不规定前提事实,只是通过规定“应当知道”,使“明知”的推定认定成为可能与必要,如窝藏、销售赃物罪中“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窝赃、销赃行为时主观上明知是赃物”。在“明知”认定这一领域,由于直接证据难于获取,间接证据又往往难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得出排他性的具有“明知”要件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借助推定方法来解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明说是“赃物”而贩卖的是没有或是很少的。结合到本案,从购赃地点的不正常、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涂改不正常、购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正常就可以推定是赃物。司法推定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使用推定方法认定相关犯罪主观要件中的“明知”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述5名买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购买使用,主观恶性较大,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袁同飞 吴潇 作者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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