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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房产赠与自愿无偿能否撤销因案而异

2016-12-25 07:0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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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国大多数家庭而言,房产无疑是一项价值最高的私有财产,而且房屋价格还在不断攀升。因此,因房而起的矛盾冲突也不断攀升。本期案苑版中因房屋赠与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就是众多的因房而起的矛盾冲突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此类诉讼的判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房产赠与行为能否撤销不可一概而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尽管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本期的几个案例中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企图在房产权属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行为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之所以法院不支持这种撤销赠与的行为,是因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因此,尽管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赠与的内容,但它决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故不得随意撤销。

  正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法院在判决中分析的那样,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然而,如果受赠人损害赠与人的利益,赠与人就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行为、解除赠与合同,即使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厦门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中,法院就是依据上述规定撤销了胡太庸对其儿子胡椿的房产赠与。

  本版涉及的赠与大多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因此双方都应当以亲情为重,父母应当诚实守信、关怀子女,子女应当心存感恩、孝敬父母。只有这样,才能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奠定坚实基础。(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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